《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同日簽署第六十五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中,貫徹科學發(fā)展觀,合理調整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重大步驟。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在國內外引起了廣泛關注,普遍給予高度評價,認為: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guī)范了勞動關系,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為了便于大家掌握勞動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全面理解和正確實施勞動合同法,現就有關情況作個簡要介紹。
一、制定勞動合同法的背景和意義
勞動合同法是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勞動關系是基本的社會關系。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載體,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憑證。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而逐步建立發(fā)展起來的。1986年以前,勞動合同制度開始試行時,只適用于國有企業(yè)招用的臨時工;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guī)定》以后,進一步適用于國有企業(yè)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20世紀90年代,才逐步推廣到各種企業(yè)的全體職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199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合同制度。十幾年的實踐證明: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對于破除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發(fā)揮市場在勞動力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近幾年來,隨著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加快,企業(yè)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yè)形式和勞動關系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制度發(fā)生深刻變化,勞動用工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頻繁發(fā)生,在一些地區(qū)、行業(yè)和單位甚至相當嚴重,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
(一)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中小型企業(yè)和非公有制企業(yè)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合同簽訂率更低。即使在東南沿海經濟發(fā)達地區(qū),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也很低。有些企業(yè)只與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與一線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原因很復雜。許多用人單位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責任。有些勞動者不敢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勞動者處于弱勢。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旦出現勞動爭議,勞動者就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即使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由于缺乏有力的證據,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
(二)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wěn)定。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方面。只有和諧,才能穩(wěn)定。穩(wěn)定又是和諧的一個標志。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zhí)法檢查顯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60%以上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簽,有的甚至一年幾簽。有些企業(yè)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青年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試圖通過短期勞動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選擇勞動者,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用工成本。這種狀況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勞動者的職業(yè)穩(wěn)定感和對企業(yè)的歸屬感,影響了他們?yōu)槠髽I(yè)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勞動合同法草案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許多勞動者反映,每年他們都要為勞動合同到期時還能不能續(xù)簽而擔憂,一旦不能續(xù)簽,個人及其家庭生活將會陷入困境。正反兩面的經驗都證明:勞動合同短期化,不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yè)自身發(fā)展也最終會受到影響。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因不能從企業(yè)的發(fā)展中受益而產生與企業(yè)對立的情緒,有的在遭受挫折、滿心焦慮的情況下甚至做出損害企業(yè)利益的行為。由此可見,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有利于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和諧,是一個雙贏的選擇,不僅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企業(yè)的長遠發(fā)展。
(三)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力供大于求是我國目前存在并將長期存在的客觀形勢。在這個背景下,不少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未達到錄用條件”為“理由”,試用期滿不予錄用。由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較低,又沒有其他勞動保障,有些用人單位便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規(guī)避對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有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資,不按國家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些用人單位不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隨意延長勞動時間,不支付加班費。如此等等。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對勞動者實行強迫勞動,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這里有必要講一下勞務派遣用工問題。近幾年來,這種用工形式發(fā)展迅速,各種勞務派遣機構大量涌現。根據全國總工會的統(tǒng)計,目前在公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團體中有勞務派遣工2500萬人左右,其中僅建筑系統(tǒng)就超過1000萬人。上海市總工會的調查顯示,企業(yè)一線職工的80.4%是勞務派遣工。由于缺乏法律規(guī)范,勞務派遣中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勞務派遣工大多沒有勞動合同,往往被“招之即來,揮之即去”,成為勞動力市場上最脆弱的群體。有的用人單位為了壓低用工成本,以“用工制度改革”的名義,把本單位大批職工轉為勞務派遣工,通過自設的勞務派遣機構再派遣到原崗位工作,工資待遇卻比原工資待遇降低很多,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權利。有的用人單位大批解雇原有職工,待空出崗位后,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規(guī)避對原有職工的法定義務。有的勞務派遣單位從勞務派遣工工資中提取高額管理費,甚至克扣、拖欠他們的工資,也不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產生上述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現象的原因很復雜,主要是:用人單位違法用工,勞動監(jiān)察機關執(zhí)法不力,勞動者的維權成本較高,勞動爭議解決渠道不暢。除此之外,有些地方存在當地政府把吸引投資置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上的問題。有的地方把犧牲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招商引資的優(yōu)惠條件;有的地方對勞動監(jiān)察機關執(zhí)法設置重重障礙,規(guī)定不得對“重點保護企業(yè)”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實施勞動行政處罰必須經過“投資環(huán)境優(yōu)化辦公室”、“軟環(huán)境辦公室”批準,等等。有些執(zhí)法人員對勞動者態(tài)度冷漠,不履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
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近些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和因勞動糾紛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tǒng)計顯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13.5倍;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也大幅度增長,12年中增加5.4倍。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合理規(guī)范勞動關系,是迫切需要的。
———制定勞動合同法是構建與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這個歷史性轉變是成功的,解放了生產力,增加了經濟發(fā)展的活力。同時,由于企業(yè)形式的多元化和市場競爭的尖銳化,勞動關系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依法解決這些問題,對于構建與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至關重要。
———制定勞動合同法是加強社會領域立法的需要。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加強社會領域立法,特別是加強關注民生、保障權利等方面的立法,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通過完善社會領域立法,使全體人民特別是廣大勞動者都能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的成果,激發(fā)他們的創(chuàng)造活力,努力形成公平正義、奮發(fā)進取、安居樂業(yè)的社會和諧局面。勞動合同法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制定和實施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制定勞動合同法是完善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的需要。建立比較完善的勞動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必要條件。平衡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始終是我國勞動立法所必須遵循的原則。1994年制定勞動法時,我國剛剛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勞動力市場和勞動關系的認識還有一定的局限性。勞動法為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礎,但其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不可能太詳細、太具體。在總結勞動法實施十幾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專門制定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法律制度,實屬當務之急。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則和形成過程
2005年11月26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考慮到勞動合同法關系億萬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制定這部法律既重要又復雜,為了把草案修改好、完善好,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勞動合同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從2006年3月20日到4月20日,在一個月的時間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各方面提出的意見19萬多件,其中來自勞動者的意見占65%左右,基層勞動者的聲音得到比較充分的反映。山東的一位農民工在歷數了自己在外出務工過程中碰到的各種問題后提出:“希望勞動合同法的出臺能給廣大勞動者帶來福音。”在一個月的時間里,收到意見之多,社會各界參與之廣,為以往所罕見,充分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這部法律的高度關注和對構建和諧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殷切關心。一些外國企業(yè)和在華商會也對草案格外關注并提出意見,美國的華盛頓郵報還專門就美國商會和美國一些民主黨議員對中國勞動合同法草案的分歧意見發(fā)表評論,這在以往立法過程中是沒有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和綜合分析,梳理出意見比較集中的若干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召開座談會,進行實地調研,認真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各地方、各部門、專家學者、各類用人單位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由于勞動合同法涉及各種形式用工單位和不同層次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各有各的利益訴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向社會征求意見過程中,對同一個問題有截然不同的意見,是正常的。怎樣統(tǒng)一認識?關鍵在于確定正確的立法原則,這既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證,也是統(tǒng)一認識的前提條件。在充分發(fā)揚民主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認真研究,確定了制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則:一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f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針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guī)范的問題,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著眼于構建與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三是,體現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的性質和特點,在兼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特殊利益、體現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重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依據上述原則,對各方面的意見認真進行研究,對草案反復進行修改,從最初的65條增加到9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四次審議,最后全票通過了勞動合同法。從當初意見分歧很大到最后認識高度一致,事實表明:這部法律確實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成果,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三、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法共8章、98條,對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問題作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一)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內容和期限
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考慮到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載體,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憑證,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遵循上述原則訂立,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