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公共人力資源開發之法
】(李軍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一部公共人力資源開發之法,它建立了科學與完善的公務員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第一,公務員法規范了公務員的任用制度,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選人機制與制度。
我國公務員法確立了公務員管理的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并將這一原則貫穿到了公務員管理的各個方面,突出地體現在公務員的錄用方面。公務員的錄用是公務員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公務員系統的“入口”,所進人員的素質和質量,直接關系到公務員管理的各個方面,直接影響到政府組織運轉的效能和政府組織目標的實現。
公務員法還確立了選任制、委任制、任期制和聘任制,從而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任用制度。這些制度的確立,有利于增強公務員隊伍的開放性,為政府機關吸引優秀的專業技術人才開辟了渠道。
第二,公務員法規范了公務員的考核制度、職務升降制度與獎懲制度,有利于建立科學的用人機制與制度。
考核制度是公務員管理的重要環節,是選拔培養優秀人才、激勵公務員工作積極性的重要措施。公務員法規定,要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是選拔優秀人才和合理使用人才制度化的途徑。
職務升降制度是國家行政機關各職位獲得最佳人選的重要途徑,職務升降制度的建設,關系到整個公務員制度的水平。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科學的職務升降制度有利于保證政府部門中的各個職位,特別是中高級職位獲得最合適的人選。
獎勵與懲罰是提高公務員素質和能力的有效手段,獎勵能發掘公務員的潛能,懲罰能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進行懲處或制裁。獎勵是一種激勵機制,能夠調動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刺激和挖掘公務員的潛在能力。
第三,公務員法規范了公務員的職位分類制度與培訓制度,有利于建立科學的育人機制與制度。
公務員法完善了我國的職位分類制度,建立了多重職業通道機制與職業發展機制,從而使行政機關既能培養和選拔具有高技能的管理者,又可以造就和雇用具有高技能的技術人員。
公務員法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制度,規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法完善了公務員培訓制度,有利于公務員的素質與能力建設,規定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并確定了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后備領導人員培訓,從而建立了多層次的系統培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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