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娜在哺乳期內被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憤而投書本刊求助。接信后,立即與莉娜取得聯系,但了解了事情原委后,我們也只能說愛莫能助,也不能助。
事情是這樣的。莉娜原是一家國有企業的職工,去年春天生下一個兒子。三十好幾才得子,夫妻倆自然是對孩子寶貝得不得了。在享受完3個半月產假后,因不放心將孩子交給保姆照看,莉娜向單位遞交了哺乳假請假申請,單位同意她休3個月的哺乳假。
3個月之后,單位通知莉娜上班,因為單位精簡管理部門人員,人手很緊。不巧的是,莉娜家的保姆因為家中有事回安徽老家了。先生對莉娜說:“你那點工資請個保姆也就剩不下多少了,不上班也罷。”可莉娜并不想失去自己的工作,在單位第二份上班通知寄到家后,她催促先生趕快去單位替她辦理請假手續。兩周后,莉娜接到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原因是無故曠工,嚴重違紀。原來先生竟忘了去單位替莉娜辦理請假手續。莉娜和先生大吵起來,還驚動了鄰居,鄰居勸說,“女工三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別吵了,去單位說說。”
第二天,莉娜就趕到單位說明情況,并說自己還處在哺乳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領導表示,單位《員工守則》明確規定,無故曠工3天以上,記嚴重過失,予以辭退。單位幾次通知莉娜辦理上班手續,莉娜都置之不理,曠工近一個月,單位完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決定不會改變。
那么,莉娜的合同能解除嗎?《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這里并不包括第二十五條所指的情況。
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莉娜的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員工手冊》中的考勤管理制度及獎懲條例,企業依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不相抵觸,應視為有效。莉娜作為公司員工有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其在單位批準的哺乳假結束后,幾次通知其上班的情況下,未能按公司要求出勤,違反了考勤制度,屬于曠工行為,構成了違反該公司紀律的事實。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與莉娜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項“用人單位可以與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解除合同”之規定,與女工“三期”保護問題無關,因此,是合理、合法的。
由此,我們也提醒女職工,“三期”內也應注意遵守單位的勞動紀律,這樣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事情是這樣的。莉娜原是一家國有企業的職工,去年春天生下一個兒子。三十好幾才得子,夫妻倆自然是對孩子寶貝得不得了。在享受完3個半月產假后,因不放心將孩子交給保姆照看,莉娜向單位遞交了哺乳假請假申請,單位同意她休3個月的哺乳假。
3個月之后,單位通知莉娜上班,因為單位精簡管理部門人員,人手很緊。不巧的是,莉娜家的保姆因為家中有事回安徽老家了。先生對莉娜說:“你那點工資請個保姆也就剩不下多少了,不上班也罷。”可莉娜并不想失去自己的工作,在單位第二份上班通知寄到家后,她催促先生趕快去單位替她辦理請假手續。兩周后,莉娜接到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原因是無故曠工,嚴重違紀。原來先生竟忘了去單位替莉娜辦理請假手續。莉娜和先生大吵起來,還驚動了鄰居,鄰居勸說,“女工三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別吵了,去單位說說。”
第二天,莉娜就趕到單位說明情況,并說自己還處在哺乳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領導表示,單位《員工守則》明確規定,無故曠工3天以上,記嚴重過失,予以辭退。單位幾次通知莉娜辦理上班手續,莉娜都置之不理,曠工近一個月,單位完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決定不會改變。
那么,莉娜的合同能解除嗎?《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這里并不包括第二十五條所指的情況。
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莉娜的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員工手冊》中的考勤管理制度及獎懲條例,企業依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不相抵觸,應視為有效。莉娜作為公司員工有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其在單位批準的哺乳假結束后,幾次通知其上班的情況下,未能按公司要求出勤,違反了考勤制度,屬于曠工行為,構成了違反該公司紀律的事實。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與莉娜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項“用人單位可以與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解除合同”之規定,與女工“三期”保護問題無關,因此,是合理、合法的。
由此,我們也提醒女職工,“三期”內也應注意遵守單位的勞動紀律,這樣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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