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把自己苦心經營的企業告上法庭
提起范娟芬,人們總會聯想起男裝品牌“凱普狄諾”與“東方鱷魚”。1984年,她辭職下海,加入了上海第一批民營企業家的隊伍。1993年,新加坡鱷魚恤有限公司看中了范娟芬精明的經營頭腦,托人找到她,提出合伙經營:由范娟芬出資,外方授權她使用鱷魚牌商標。
一年后,新加坡方面提出要在上海建立外商獨資企業“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要求范娟芬將旗下所有的專賣店并入新成立的獨資“東方鱷魚”,由范娟芬出任董事并兼任總經理。
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1998年9月26日,也就是公司成立五周年的日子。正在蘇州開慶功會的范娟芬突然接到下屬的電話,說外商已宣布將她免職,并不讓她進入公司工作。范娟芬決定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不久,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范娟芬訴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案。
范娟芬稱,1994年7月至1998年9月26日,自己在東方鱷魚工作,月薪人民幣30000元。1997年9月30日,雙方訂立聘用合同,期限自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止,合同約定原告月薪人民幣30000元,年薪人民幣1500000元。
東方鱷魚則辯稱,總經理的工資應由董事會決定,范稱其訂有聘用合同,該合同有關年薪以及提成獎的約定,并沒有得到公司董事會的同意,其合同約定的內容缺乏法律依據,應屬無效。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1.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年薪余額人民幣1140000元。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獎勵人民幣499901.9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50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雙方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范娟芬認為其聘用合同有效,東方鱷魚應支付其利潤提成獎。理由是:第一,聘用合同是公司法律部負責人代表公司所簽,該部與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簽有聘用合同,一審既認定這些合同有效,而對本人所涉合同認定無效,依據不足;第二,本案聘用合同的簽訂得到公司原董事長陳賢進的口頭認可,公司對本人自公司開辦以來擔任總經理從未表示異議或否認;第三,公司高級人員的收入每年均經投資方新加坡外商審核,公司對其收入不可能不知道;第四,一審法院向區工商局調查表明,1998年1月至9月工商凈利潤為2500多萬元。
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訴稱:要求撤消原判第一項,改判其不承擔向范娟芬支付年薪余額人民幣1140000元的義務。其理由是:第一,原審認定其對1997年9月30日與范娟芬簽訂聘用合同無異議,系嚴重失實;第二,范娟芬作為總經理在其聘用合同上約定的薪金待遇未經董事會討論,違反了我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應屬無效;第三,原判既已認定聘用合同無效,卻以范娟芬上一年度實際領取薪金為由,判令其支付范娟芬年薪余額人民幣1140000元,缺乏依據。范娟芬為公司工作,公司已支付其月薪,1998年公司嚴重虧損,因此公司不可能再支付年薪余額。為此,公司還提供了上海金城會計事務所審計報告。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輕松贏得獎勵金
1994年元旦,徐先生受聘于剛成立不久的上海某公司擔任總經理,并與公司董事會簽訂聘用合同。經過徐先生和公司員工的協同努力,公司業務蒸蒸日上。
1998年3月,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在公司合營期內贏利的年份,從職工獎勵、福利基金中提取相當于投資方當年實際分配利潤總額10%的金額用于對徐先生、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的獎勵,其中徐先生為30%。同時,董事會又通過決議,規定從當年1月1日起,公司的職工獎勵、福利金基金增加至8%。之后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調整為5%,在這5%中的50%用于獎勵總經理。徐先生于當年分數次領取了1998年度的獎勵金73萬余元,以后年度未領取。
提起范娟芬,人們總會聯想起男裝品牌“凱普狄諾”與“東方鱷魚”。1984年,她辭職下海,加入了上海第一批民營企業家的隊伍。1993年,新加坡鱷魚恤有限公司看中了范娟芬精明的經營頭腦,托人找到她,提出合伙經營:由范娟芬出資,外方授權她使用鱷魚牌商標。
一年后,新加坡方面提出要在上海建立外商獨資企業“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要求范娟芬將旗下所有的專賣店并入新成立的獨資“東方鱷魚”,由范娟芬出任董事并兼任總經理。
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1998年9月26日,也就是公司成立五周年的日子。正在蘇州開慶功會的范娟芬突然接到下屬的電話,說外商已宣布將她免職,并不讓她進入公司工作。范娟芬決定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不久,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范娟芬訴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案。
范娟芬稱,1994年7月至1998年9月26日,自己在東方鱷魚工作,月薪人民幣30000元。1997年9月30日,雙方訂立聘用合同,期限自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止,合同約定原告月薪人民幣30000元,年薪人民幣1500000元。
東方鱷魚則辯稱,總經理的工資應由董事會決定,范稱其訂有聘用合同,該合同有關年薪以及提成獎的約定,并沒有得到公司董事會的同意,其合同約定的內容缺乏法律依據,應屬無效。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1.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年薪余額人民幣1140000元。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獎勵人民幣499901.9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50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雙方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范娟芬認為其聘用合同有效,東方鱷魚應支付其利潤提成獎。理由是:第一,聘用合同是公司法律部負責人代表公司所簽,該部與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簽有聘用合同,一審既認定這些合同有效,而對本人所涉合同認定無效,依據不足;第二,本案聘用合同的簽訂得到公司原董事長陳賢進的口頭認可,公司對本人自公司開辦以來擔任總經理從未表示異議或否認;第三,公司高級人員的收入每年均經投資方新加坡外商審核,公司對其收入不可能不知道;第四,一審法院向區工商局調查表明,1998年1月至9月工商凈利潤為2500多萬元。
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訴稱:要求撤消原判第一項,改判其不承擔向范娟芬支付年薪余額人民幣1140000元的義務。其理由是:第一,原審認定其對1997年9月30日與范娟芬簽訂聘用合同無異議,系嚴重失實;第二,范娟芬作為總經理在其聘用合同上約定的薪金待遇未經董事會討論,違反了我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應屬無效;第三,原判既已認定聘用合同無效,卻以范娟芬上一年度實際領取薪金為由,判令其支付范娟芬年薪余額人民幣1140000元,缺乏依據。范娟芬為公司工作,公司已支付其月薪,1998年公司嚴重虧損,因此公司不可能再支付年薪余額。為此,公司還提供了上海金城會計事務所審計報告。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輕松贏得獎勵金
1994年元旦,徐先生受聘于剛成立不久的上海某公司擔任總經理,并與公司董事會簽訂聘用合同。經過徐先生和公司員工的協同努力,公司業務蒸蒸日上。
1998年3月,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在公司合營期內贏利的年份,從職工獎勵、福利基金中提取相當于投資方當年實際分配利潤總額10%的金額用于對徐先生、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的獎勵,其中徐先生為30%。同時,董事會又通過決議,規定從當年1月1日起,公司的職工獎勵、福利金基金增加至8%。之后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調整為5%,在這5%中的50%用于獎勵總經理。徐先生于當年分數次領取了1998年度的獎勵金73萬余元,以后年度未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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