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15名職工好不容易打贏了勞動仲裁,但裁決書送達的第二天,涿鹿縣勞動仲裁委又強行將裁決書收回了。現在,我們不但不能享有裁決書賦予的權利,連裁決書也沒有了。”
“我們15名職工好不容易打贏了勞動仲裁,但裁決書送達的第二天,涿鹿縣勞動仲裁委又強行將裁決書收回了。現在,我們不但不能享有裁決書賦予的權利,連裁決書也沒有了。”近日,原張家口市涿鹿縣造紙廠的王有喜講述了一件不久前發生在他們身上的稀罕事。
企業破產,職工安置分三六九等
“我們廠原來是一家全民所有制縣辦企業。近年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虧損嚴重,報縣政府同意后,2004年5月25日,企業放假了。放假期間,根據廠里規定,我們每月發60元至120元的生活費。”王有喜說:“但我們沒有想到,放假期間,造紙廠以人民幣1500萬元的價格整體出售給了一位個體老板,我們與企業的爭議也從這時開始。”王有喜說,打勞動爭議官司的共15名職工,這些人里最早來涿鹿縣造紙廠工作的是在1990年11月,最晚的是1996年5月,這些人的工作是給造紙機運送造紙用的原材料。一名職工說:“企業破產的消息傳出后,廠里宣布為企業全民所有制工人和與廠里簽訂了書面合同的工人補繳養老保險費,并按職工每滿一年工齡發放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而對我們這15名所謂的‘臨時工’,廠里先說以后再解決,后來就沒了音訊。廠里集資時,我們一分也不少交;廠里要職工繳納的各種費用,我們一分錢不落下。十多年來,我們和企業職工一樣享受著各種待遇,讓我們想不通的是,企業破產了,我們卻被從中剝離出來了。”據了解,這15名職工確實沒有與造紙廠簽訂過勞動用工合同,但不是他們不與企業簽,而是企業一直沒有讓他們簽。職工說,從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后,勞動用工中就已經沒有“臨時工”的稱呼了,在國有企業中,都屬于勞動合同制工人,企業也是這樣對他們宣傳的。但職工不明白,為什么國有企業破產了,他們與企業里同屬合同制工人的人的待遇就不一樣了?
申訴過了“時效期”?
15名職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多次找企業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但沒有結果。無奈,他們于2004年10月10日向涿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但仲裁委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職工說,2004年10月12日廠里還給他們發放生活費,10月10日提出申請,怎么就超過了時效期限?他們不服,向張家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啟動勞動仲裁監督程序。2004年10月26日,張家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向涿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了督辦函,要求涿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此案。但涿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卻不予理睬。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后,申訴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而,由于涿鹿縣政府采取先賣廠,后走破產程序的違法做法,致使15名職工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以造紙廠已經申請破產了為由,對職工的訴訟不予受理。
十五名職工終于勝訴了
涿鹿縣造紙廠的15名職工對仲裁委和法院采取不予受理的做法不服,只好四處上訪,迫于壓力,2004年11月26日,涿鹿縣仲裁委不得不受理了這起案件,并于12月14日開庭進行了審理。由于鹿涿縣造紙廠已經申請了破產程序,職工只能以破產清算小組為被申訴人。清算組干事劉永功和法律顧問吳慶澤參加了庭審,他們說,15名職工雖然在涿鹿縣造紙廠參加工作多年,但其一直是以工作量形式計算工資收入的,并不是企業的職工。這些職工要求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給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根據。
仲裁委審理后查明,王有喜等15人確實在造紙廠工作多年,但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且沒有經過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15名職工在工作期間是自帶車、馬等運輸工具,費用以工資形式按月支付,并且受造紙廠的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工人在工作期間,雙方屬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應該為15人繳納從工作之日起至今的養老保險費。由于單位沒有為15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金,致使15名職工沒有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企業應承擔責任,失業保險待遇應由單位支付。
“我們15名職工好不容易打贏了勞動仲裁,但裁決書送達的第二天,涿鹿縣勞動仲裁委又強行將裁決書收回了。現在,我們不但不能享有裁決書賦予的權利,連裁決書也沒有了。”近日,原張家口市涿鹿縣造紙廠的王有喜講述了一件不久前發生在他們身上的稀罕事。
企業破產,職工安置分三六九等
“我們廠原來是一家全民所有制縣辦企業。近年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虧損嚴重,報縣政府同意后,2004年5月25日,企業放假了。放假期間,根據廠里規定,我們每月發60元至120元的生活費。”王有喜說:“但我們沒有想到,放假期間,造紙廠以人民幣1500萬元的價格整體出售給了一位個體老板,我們與企業的爭議也從這時開始。”王有喜說,打勞動爭議官司的共15名職工,這些人里最早來涿鹿縣造紙廠工作的是在1990年11月,最晚的是1996年5月,這些人的工作是給造紙機運送造紙用的原材料。一名職工說:“企業破產的消息傳出后,廠里宣布為企業全民所有制工人和與廠里簽訂了書面合同的工人補繳養老保險費,并按職工每滿一年工齡發放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而對我們這15名所謂的‘臨時工’,廠里先說以后再解決,后來就沒了音訊。廠里集資時,我們一分也不少交;廠里要職工繳納的各種費用,我們一分錢不落下。十多年來,我們和企業職工一樣享受著各種待遇,讓我們想不通的是,企業破產了,我們卻被從中剝離出來了。”據了解,這15名職工確實沒有與造紙廠簽訂過勞動用工合同,但不是他們不與企業簽,而是企業一直沒有讓他們簽。職工說,從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后,勞動用工中就已經沒有“臨時工”的稱呼了,在國有企業中,都屬于勞動合同制工人,企業也是這樣對他們宣傳的。但職工不明白,為什么國有企業破產了,他們與企業里同屬合同制工人的人的待遇就不一樣了?
申訴過了“時效期”?
15名職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多次找企業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但沒有結果。無奈,他們于2004年10月10日向涿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但仲裁委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職工說,2004年10月12日廠里還給他們發放生活費,10月10日提出申請,怎么就超過了時效期限?他們不服,向張家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啟動勞動仲裁監督程序。2004年10月26日,張家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向涿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了督辦函,要求涿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此案。但涿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卻不予理睬。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后,申訴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而,由于涿鹿縣政府采取先賣廠,后走破產程序的違法做法,致使15名職工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以造紙廠已經申請破產了為由,對職工的訴訟不予受理。
十五名職工終于勝訴了
涿鹿縣造紙廠的15名職工對仲裁委和法院采取不予受理的做法不服,只好四處上訪,迫于壓力,2004年11月26日,涿鹿縣仲裁委不得不受理了這起案件,并于12月14日開庭進行了審理。由于鹿涿縣造紙廠已經申請了破產程序,職工只能以破產清算小組為被申訴人。清算組干事劉永功和法律顧問吳慶澤參加了庭審,他們說,15名職工雖然在涿鹿縣造紙廠參加工作多年,但其一直是以工作量形式計算工資收入的,并不是企業的職工。這些職工要求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給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根據。
仲裁委審理后查明,王有喜等15人確實在造紙廠工作多年,但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且沒有經過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15名職工在工作期間是自帶車、馬等運輸工具,費用以工資形式按月支付,并且受造紙廠的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工人在工作期間,雙方屬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應該為15人繳納從工作之日起至今的養老保險費。由于單位沒有為15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金,致使15名職工沒有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企業應承擔責任,失業保險待遇應由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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