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來是浦東一通訊公司的銷售經理,去年10月懷孕了,初期反應特別強烈,向公司請了一個月假。沒想到,當我回到單位時,自己的位置已被別人代替,個人物品不知去向,辦公室中連我的位子也沒有了。”李小姐找到領導,領導的回答是“由于你懷孕,不合適目前的工作,領導層集體決定把你的崗位調換到更適合你的崗位———生產車間做檢查員,這樣你不會太勞累的”。
李小姐認為,企業的行為是違規的,女性懷孕期間理應受到特殊的照顧,換崗位就意味著收入的同步降低,由原來的月薪8000元降到2000元。她將該通訊公司告上了勞動仲裁庭。
該企業認為,李小姐懷孕自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找別人替代很正常。企業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有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及員工的實際表現,變更員工的崗位,員工應服從。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調查發現,該企業與李小姐的勞動合同中,有規定李小姐的崗位薪水是8000元,但企業變更李小姐的崗位及薪水,并沒有與李小姐協商及簽訂變更崗位的合同。因此,該企業這種做法是不合規的。另外,盡管合同中的規定對企業變更員工崗位及工資具有主動權,但企業必須出示相應的證據。本案中,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沒有問題,主要是企業認為李小姐因懷孕不適合原有的崗位,因此自行調換李小姐崗位。
仲裁庭判決企業恢復李小姐工資8000元/月。
李小姐認為,企業的行為是違規的,女性懷孕期間理應受到特殊的照顧,換崗位就意味著收入的同步降低,由原來的月薪8000元降到2000元。她將該通訊公司告上了勞動仲裁庭。
該企業認為,李小姐懷孕自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找別人替代很正常。企業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有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及員工的實際表現,變更員工的崗位,員工應服從。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調查發現,該企業與李小姐的勞動合同中,有規定李小姐的崗位薪水是8000元,但企業變更李小姐的崗位及薪水,并沒有與李小姐協商及簽訂變更崗位的合同。因此,該企業這種做法是不合規的。另外,盡管合同中的規定對企業變更員工崗位及工資具有主動權,但企業必須出示相應的證據。本案中,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沒有問題,主要是企業認為李小姐因懷孕不適合原有的崗位,因此自行調換李小姐崗位。
仲裁庭判決企業恢復李小姐工資8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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