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儀失業后,一直在積極找工作。某日,在瀏覽某求職網站的時候,小儀發現了一條某信息咨詢公司的招聘廣告。廣告寫明:崗位———市場推廣員;用工形式———勞動合同制員工;薪水———每月底薪1600元人民幣,并根據業績另有提成。小儀看了覺得非常適合自己,立刻就把公司的招聘廣告打印了下來,并按上面的聯系方式,與這家公司聯系。經過簡單的面試后,被該公司正式錄用。
在短暫培訓之后,公司拿出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市場推廣代表合作協議》,要求包括小儀在內的其他員工簽字。小儀一看內容,其中約定了工作崗位;業績提成等內容,想到招聘廣告里提到的“根據業績另有提成”,便爽快的簽了字。一晃半年過去了,公司一直沒有支付小儀每月1600元的工資,更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
小儀找公司交涉,公司卻說已與他簽訂了《市場推廣代表合作協議》,所以他是公司的“代理商”而非簽有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不符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件。
小儀聽了非常氣憤。向公司出具了當初打印的招聘網站上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指出里面明明白白地寫著招收“勞動合同工”,怎么能說自己是“代理商”呢?但公司強調,招聘廣告在法律上屬于“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雙方的法律關系還是要以最終達成的協議為準,因此雙方就是業務代理關系。
幾經交涉無果,小儀只能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補辦招退工手續。本案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以公司為小儀補發工資和補辦社會保險告終。
■案例點評
招聘廣告到底是什么性質“找工作,看廣告”已經成為了求職的首選渠道,那么招聘廣告到底是什么性質?勞動者要注意些什么呢?
對于廣告,法律認為它不是合同,而是希望別人來與自己簽訂合同的一個邀請,所以一般廣告對發出人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所謂“要約”是指向特定人發出的建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被要約人承諾了,合同就成立了。“要約”有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承諾對要約的內容提出修改,那就不是承諾而是發出了新的要約。本案中提到的“要約邀請”是指邀請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廣告。因此,廣告中經常有一些夸張的表示,以吸引別人向自己要約。但是法律同時規定,如果內容十分具體、明確,就應該認為是“要約”,即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內容已經具備了,比如價格。
本案中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屬于要約。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在招聘廣告中已經包含了崗位是業務代表、月薪1600元,并有業績提成。這事實上已經包含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非常具體、明確,應當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反過來,如果小儀與公司是業務代理關系,應該具有一定的資格,如經營資格。顯然,小儀不具有這樣的資格,他與公司之間不能建立業務代表關系。也就是說,小儀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從事實勞動關系構成的法律認定要件來看也是符合的。一看勞動報酬,盡管本案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支付勞動報酬,但是很明顯,如果單位不拖欠的話,還是應該支付他報酬的。二看管理,公司對小儀的管理行為應該也是有的。三看名義,小儀作為公司的業務代表當然是以公司的名義推廣業務。公司與小儀實際已經按照勞動關系來做了。
同時,本案確實也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在此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慎重,看清楚合同再簽名。
■法規提示
招聘內容應該包含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為是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管的。主要有兩種方式:一、委托職業介紹所發布招聘信息;二、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自行發布。
小儀失業后,一直在積極找工作。某日,在瀏覽某求職網站的時候,小儀發現了一條某信息咨詢公司的招聘廣告。廣告寫明:崗位———市場推廣員;用工形式———勞動合同制員工;薪水———每月底薪1600元人民幣,并根據業績另有提成。小儀看了覺得非常適合自己,立刻就把公司的招聘廣告打印了下來,并按上面的聯系方式,與這家公司聯系。經過簡單的面試后,被該公司正式錄用。
在短暫培訓之后,公司拿出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市場推廣代表合作協議》,要求包括小儀在內的其他員工簽字。小儀一看內容,其中約定了工作崗位;業績提成等內容,想到招聘廣告里提到的“根據業績另有提成”,便爽快的簽了字。一晃半年過去了,公司一直沒有支付小儀每月1600元的工資,更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
小儀找公司交涉,公司卻說已與他簽訂了《市場推廣代表合作協議》,所以他是公司的“代理商”而非簽有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不符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件。
小儀聽了非常氣憤。向公司出具了當初打印的招聘網站上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指出里面明明白白地寫著招收“勞動合同工”,怎么能說自己是“代理商”呢?但公司強調,招聘廣告在法律上屬于“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雙方的法律關系還是要以最終達成的協議為準,因此雙方就是業務代理關系。
幾經交涉無果,小儀只能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補辦招退工手續。本案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以公司為小儀補發工資和補辦社會保險告終。
■案例點評
招聘廣告到底是什么性質“找工作,看廣告”已經成為了求職的首選渠道,那么招聘廣告到底是什么性質?勞動者要注意些什么呢?
對于廣告,法律認為它不是合同,而是希望別人來與自己簽訂合同的一個邀請,所以一般廣告對發出人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所謂“要約”是指向特定人發出的建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被要約人承諾了,合同就成立了。“要約”有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承諾對要約的內容提出修改,那就不是承諾而是發出了新的要約。本案中提到的“要約邀請”是指邀請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廣告。因此,廣告中經常有一些夸張的表示,以吸引別人向自己要約。但是法律同時規定,如果內容十分具體、明確,就應該認為是“要約”,即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內容已經具備了,比如價格。
本案中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屬于要約。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在招聘廣告中已經包含了崗位是業務代表、月薪1600元,并有業績提成。這事實上已經包含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非常具體、明確,應當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反過來,如果小儀與公司是業務代理關系,應該具有一定的資格,如經營資格。顯然,小儀不具有這樣的資格,他與公司之間不能建立業務代表關系。也就是說,小儀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從事實勞動關系構成的法律認定要件來看也是符合的。一看勞動報酬,盡管本案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支付勞動報酬,但是很明顯,如果單位不拖欠的話,還是應該支付他報酬的。二看管理,公司對小儀的管理行為應該也是有的。三看名義,小儀作為公司的業務代表當然是以公司的名義推廣業務。公司與小儀實際已經按照勞動關系來做了。
同時,本案確實也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在此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慎重,看清楚合同再簽名。
■法規提示
招聘內容應該包含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為是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管的。主要有兩種方式:一、委托職業介紹所發布招聘信息;二、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自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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