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正值大批民工外出打工旺季,四川省綿陽、成都等市、縣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近日提醒廣大民工:別被用工單位的試用期所欺騙,杜絕民工在試用期“免費”為雇主打工。
為何會有“試用”成了“免費午餐”的社會困境?首先從用工制度上解讀這種行為,暴露出了勞動監管的缺失和不到位。按說資方聘用了員工后就應該及時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不管是聘用的還是調入的,然而,不知是勞動部門人手不夠還是另有隱情,資方的“試用期”永遠都是一個難以破解的謎團。資方招到員工后,利用“試用期”這一合理規則,很隨意地把員工辭退,既沒有工資,也沒有各種保險,而我們的勞動部門卻對此“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眼看著這種侵害行為的發生,這不能不說是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悲哀。
作為勞動部門應該對資方的用工行為進行規范,不能任由他們胡來,一是要看“試用期”的長短,把“試用期”定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二是要看對所辭退的“試用”人員的理由是否成立。作為資方他們有自己的用工標準,人們對此無可非議,“試用期”不能成為“走馬燈”,一茬接著一茬地“試用”,當某些用人單位出現這種情況后,勞動部門就應該及時進行干預,否則就是失職,就是行政“不作為”。
其次,暴露出了用人單位法治觀念的淡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要履行一定的合法手續,所謂的“試用期”絕不是用人單位想象的那樣,隨便找個理由就可以把人解聘,而是要有著充分的理由。事先不給勞動部門打招呼,隨便延長“試用期”或者隨便縮短“試用期”都是違法行為,至于把“試用期”當成一種盤剝工具,更是為國法所不容。
再次顯現了勞動者本人對《勞動法》、《行政法》的生疏。由于勞動者的文化層次和社會閱歷的限制,很多人對自己怎樣維權卻茫然不知,他們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永遠都處在“被動席”上,很有些讓人“哀其不幸,怒其不爭”。這也難怪,在大多數勞動者還是“弱勢群體”的今天,這些人的合理訴求是無法得到滿足的,在強勢群體(資方)面前,他們是無力叫板的。這就要求我們的勞動監察部門必須有一種跟進意識,及時擔當起勞動者“保護神”的角色,及時制止用工單位的不法行為。
勞動者付出勞動就應該得到報酬,這是起碼的常識,一個單位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是沒有什么信譽可言的,對這種單位就必須來它個勞動處罰,甚至罰得他們傾家蕩產,只有這樣,才能彰顯社會公平和正義。“試用”不能成為用人單位的“免費陷阱”!
為何會有“試用”成了“免費午餐”的社會困境?首先從用工制度上解讀這種行為,暴露出了勞動監管的缺失和不到位。按說資方聘用了員工后就應該及時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不管是聘用的還是調入的,然而,不知是勞動部門人手不夠還是另有隱情,資方的“試用期”永遠都是一個難以破解的謎團。資方招到員工后,利用“試用期”這一合理規則,很隨意地把員工辭退,既沒有工資,也沒有各種保險,而我們的勞動部門卻對此“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眼看著這種侵害行為的發生,這不能不說是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悲哀。
作為勞動部門應該對資方的用工行為進行規范,不能任由他們胡來,一是要看“試用期”的長短,把“試用期”定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二是要看對所辭退的“試用”人員的理由是否成立。作為資方他們有自己的用工標準,人們對此無可非議,“試用期”不能成為“走馬燈”,一茬接著一茬地“試用”,當某些用人單位出現這種情況后,勞動部門就應該及時進行干預,否則就是失職,就是行政“不作為”。
其次,暴露出了用人單位法治觀念的淡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要履行一定的合法手續,所謂的“試用期”絕不是用人單位想象的那樣,隨便找個理由就可以把人解聘,而是要有著充分的理由。事先不給勞動部門打招呼,隨便延長“試用期”或者隨便縮短“試用期”都是違法行為,至于把“試用期”當成一種盤剝工具,更是為國法所不容。
再次顯現了勞動者本人對《勞動法》、《行政法》的生疏。由于勞動者的文化層次和社會閱歷的限制,很多人對自己怎樣維權卻茫然不知,他們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永遠都處在“被動席”上,很有些讓人“哀其不幸,怒其不爭”。這也難怪,在大多數勞動者還是“弱勢群體”的今天,這些人的合理訴求是無法得到滿足的,在強勢群體(資方)面前,他們是無力叫板的。這就要求我們的勞動監察部門必須有一種跟進意識,及時擔當起勞動者“保護神”的角色,及時制止用工單位的不法行為。
勞動者付出勞動就應該得到報酬,這是起碼的常識,一個單位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是沒有什么信譽可言的,對這種單位就必須來它個勞動處罰,甚至罰得他們傾家蕩產,只有這樣,才能彰顯社會公平和正義。“試用”不能成為用人單位的“免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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