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應聘進公司后曾被派遣到國外接受培訓,公司與我簽訂了一份服務期合約,服務期限為5年。今年,我的《勞動合同》到期,但公司一直沒有與我續簽合同。前幾天,公司人事部門提出不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要求我立刻辦理交接手續。我認為,服務期合約應該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共同履行和遵守的,現在公司單方面違約也應該承擔責任,請貴報給予指點。
答: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提供培訓機會、提供特殊福利或出資招用勞動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相應的服務期,雙方可以簽訂服務期合約,約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履行約定的服務期,其必須就未履行的服務期按比例賠償用人單位就此特殊待遇所支出的費用。
從服務期的法律定義分析,它更多的是保護用人單位權益的,因此,一般而言,承擔服務期的義務人應該就是勞動者。當然,這并不是說用人單位的義務體現為其必須依照約定向勞動者提供特殊的待遇或機會。
從具體的操作層面分析,服務期的履行問題應該通過《服務期合同》和《勞動合同》共同協調。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提供某種特殊待遇后會與其簽訂一份服務期合同,但這并不影響雙方原來勞動合同的履行。之后,勞動合同到期且用人單位有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應與用人單位續簽合同,否則勞動者將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希望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那么其就自動放棄了服務期的權利并且不得要求勞動者賠償任何費用。
至于您在案例中提到的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既不與您續簽合同又不及時通知您終止勞動關系的問題,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欠妥的。
首先,在這段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您與公司的權利義務比照原勞動合同予以確定;
其次,公司如果要與您終止勞動關系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您,這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
答: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提供培訓機會、提供特殊福利或出資招用勞動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相應的服務期,雙方可以簽訂服務期合約,約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履行約定的服務期,其必須就未履行的服務期按比例賠償用人單位就此特殊待遇所支出的費用。
從服務期的法律定義分析,它更多的是保護用人單位權益的,因此,一般而言,承擔服務期的義務人應該就是勞動者。當然,這并不是說用人單位的義務體現為其必須依照約定向勞動者提供特殊的待遇或機會。
從具體的操作層面分析,服務期的履行問題應該通過《服務期合同》和《勞動合同》共同協調。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提供某種特殊待遇后會與其簽訂一份服務期合同,但這并不影響雙方原來勞動合同的履行。之后,勞動合同到期且用人單位有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應與用人單位續簽合同,否則勞動者將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希望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那么其就自動放棄了服務期的權利并且不得要求勞動者賠償任何費用。
至于您在案例中提到的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既不與您續簽合同又不及時通知您終止勞動關系的問題,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欠妥的。
首先,在這段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您與公司的權利義務比照原勞動合同予以確定;
其次,公司如果要與您終止勞動關系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您,這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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