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設定和支付,是勞動爭議中最常見、最敏感,也是最復雜的問題之一。從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的發展趨勢看,身份性爭議逐步讓位于經濟性爭議,傳統的“給錢也不肯走人”的理念,已被“走人不要緊,只要你賠償”的觀念所代替。
為什么說它又是一個最復雜的問題呢?我先說一件事。有位臺商,原先在北京辦企業,兩年前工廠遷到了蘇州,后來又到上海來投資。公司與員工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他不理解的是,為什么同樣一個辦法,在北京沒有問題,當時在蘇州也沒有問題,但是在上海就不行了,目前在蘇州也有問題了。
其實,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是屢見不鮮的。因為《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勞動合同法》起草工作雖然已經完成,但至今沒有出臺。各地為了適應勞動力市場的發展,陸續制訂了各自的勞動合同法規或規章。所以,我說只好請你“看菜吃飯”,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了。
雖然“形勢錯綜復雜”,一般說來,各地對于在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大致可以分成“京派”和“海派”。沿著這個脈絡,可以理出一點頭緒。
什么是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先說什么是勞動合同違約金。《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當然,違約責任不等于違約金。《勞動法》沒有有關違約金的條款,但是也沒有禁止設立違約金,所以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由于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一次,企業偶爾延遲發薪,如果每一種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違約金的話,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人們在實踐中將違約金的支付情形限定為2中情況:
1.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
這種情形“京派”和“海派”的差別不是很大
2.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形“京派”和“海派”的差別很大,這里我們主要討論一下。這種情況是指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也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
為什么說它又是一個最復雜的問題呢?我先說一件事。有位臺商,原先在北京辦企業,兩年前工廠遷到了蘇州,后來又到上海來投資。公司與員工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他不理解的是,為什么同樣一個辦法,在北京沒有問題,當時在蘇州也沒有問題,但是在上海就不行了,目前在蘇州也有問題了。
其實,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是屢見不鮮的。因為《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勞動合同法》起草工作雖然已經完成,但至今沒有出臺。各地為了適應勞動力市場的發展,陸續制訂了各自的勞動合同法規或規章。所以,我說只好請你“看菜吃飯”,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了。
雖然“形勢錯綜復雜”,一般說來,各地對于在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大致可以分成“京派”和“海派”。沿著這個脈絡,可以理出一點頭緒。
什么是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先說什么是勞動合同違約金。《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當然,違約責任不等于違約金。《勞動法》沒有有關違約金的條款,但是也沒有禁止設立違約金,所以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由于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一次,企業偶爾延遲發薪,如果每一種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違約金的話,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人們在實踐中將違約金的支付情形限定為2中情況:
1.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
這種情形“京派”和“海派”的差別不是很大
2.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形“京派”和“海派”的差別很大,這里我們主要討論一下。這種情況是指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也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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