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學畢業時,某公司的招聘廣告吸引了我。該公司在廣告中稱,受聘員工月薪5000元,并提供住房補貼、通訊補貼。我怦然心動,經面試后與公司簽訂了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薪為5000元,但住房補貼和通訊補貼,合同中沒有規定。工作幾個月后,招聘廣告中承諾的住房補貼、通訊補貼還沒有動靜。找公司詢問,公司說只能按勞動合同辦,沒有寫進合同的承諾對公司沒有約束力,公司沒有義務兌現。請問:用人單位受招聘廣告約束嗎?
答:《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與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必經程序,勞動合同也不例外。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招聘廣告是要約嗎?顯然不是,它在性質上屬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與要約最本質的區別是,要約將合同成立的權利交給了受要約人,而要約邀請則將合同成立的權利留給了自己,其本身對發出者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因合同條款中沒有給你支付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該款項的義務。
看了招聘廣告才去應聘是求職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求職者對招聘廣告的法律性質應有清醒的認識,切不要以為廣告中的承諾是勞動合同的當然內容。若要用人單位兌現招聘廣告中的有關承諾,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將廣告的內容寫入合同條款,使廣告中的承諾變為合同的約定。
答:《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與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必經程序,勞動合同也不例外。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招聘廣告是要約嗎?顯然不是,它在性質上屬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與要約最本質的區別是,要約將合同成立的權利交給了受要約人,而要約邀請則將合同成立的權利留給了自己,其本身對發出者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因合同條款中沒有給你支付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該款項的義務。
看了招聘廣告才去應聘是求職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求職者對招聘廣告的法律性質應有清醒的認識,切不要以為廣告中的承諾是勞動合同的當然內容。若要用人單位兌現招聘廣告中的有關承諾,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將廣告的內容寫入合同條款,使廣告中的承諾變為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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