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1997年5月,某紡織廠的織布車間聘用了10名外地打工妹,一個月后,這10名打工妹不辭而別,車間因此未完成生產任務,致使廠方蒙受經濟損失。廠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追究這10名打工妹的違約責任,賠償由此給廠方造成的5萬元經濟損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查明:該紡織廠于1997年5月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加工人造棉布的經濟合同。合同約定:三個月內紡織廠向外商交貨,逾期交貨的違約金為5萬元。該合同簽訂以后,紡織廠將加工這批人造棉布的任務交給了織布車間。車間主任感到此任務時間緊,人力不足,就找來10名外地打工妹幫忙,并以車間的名義與她們簽訂了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一個月后,這10名打工妹嫌活兒太累,紛紛不辭而別,導致織布車間因人力不足而未能按時完成加工人造棉布的任務。廠方因此向外商支付了逾期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
[仲裁結果]
駁回紡織廠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應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用人單位的主體來說,它必須是能夠依法承擔履行勞動合同的責任,具有法人資格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組織。本案中,織布車間是紡織廠的一個下屬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且對外也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但車間主任卻以車間的名義與打工妹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不合法而無效。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guī)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盡管這10名打工妹不辭而別的做法是錯誤的,但紡織廠卻不能依據該無效勞動合同來追究其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主體資格問題,非法人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法人單位可向所屬非法人機構辦理授權委托,然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可以避免用人單位出現主體不合法的問題。
1997年5月,某紡織廠的織布車間聘用了10名外地打工妹,一個月后,這10名打工妹不辭而別,車間因此未完成生產任務,致使廠方蒙受經濟損失。廠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追究這10名打工妹的違約責任,賠償由此給廠方造成的5萬元經濟損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查明:該紡織廠于1997年5月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加工人造棉布的經濟合同。合同約定:三個月內紡織廠向外商交貨,逾期交貨的違約金為5萬元。該合同簽訂以后,紡織廠將加工這批人造棉布的任務交給了織布車間。車間主任感到此任務時間緊,人力不足,就找來10名外地打工妹幫忙,并以車間的名義與她們簽訂了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一個月后,這10名打工妹嫌活兒太累,紛紛不辭而別,導致織布車間因人力不足而未能按時完成加工人造棉布的任務。廠方因此向外商支付了逾期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
[仲裁結果]
駁回紡織廠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應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用人單位的主體來說,它必須是能夠依法承擔履行勞動合同的責任,具有法人資格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組織。本案中,織布車間是紡織廠的一個下屬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且對外也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但車間主任卻以車間的名義與打工妹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不合法而無效。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guī)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盡管這10名打工妹不辭而別的做法是錯誤的,但紡織廠卻不能依據該無效勞動合同來追究其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主體資格問題,非法人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法人單位可向所屬非法人機構辦理授權委托,然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可以避免用人單位出現主體不合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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