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
2、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4、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5、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
2、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4、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5、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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