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外來務工人員張某雖然堅守崗位辛勤工作,卻因被疑為小偷而被扣發了一個月工資和獎金,并被解雇。在與單位領導交涉未果后,前天他來到了和義街道司法所尋求法律幫助。
原來,春節期間與之共住一間宿舍的工友丟失的手機在他的被子里找到。因此,張某被懷疑為小偷,大家紛紛對他指指點點。單位領導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坦白承認錯誤,但是張某既不承認錯誤又解釋不清。因此,單位領導在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之后以其為小偷之由對其進行了處罰。
司法所了解情況后依據相關法律進行了詳細解答。《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本案來看,張某工友丟失的手機雖然在其被子里找到,但并不意味著張某就是小偷。而且,定性問題需要由司法機關做出,其他個人或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可見,在此案水落石出之前,張某并未違反《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此單位對其做出的處罰是不妥當的。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聽完工作人員的解答,張某的滿面愁容有所舒展,表示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來,春節期間與之共住一間宿舍的工友丟失的手機在他的被子里找到。因此,張某被懷疑為小偷,大家紛紛對他指指點點。單位領導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坦白承認錯誤,但是張某既不承認錯誤又解釋不清。因此,單位領導在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之后以其為小偷之由對其進行了處罰。
司法所了解情況后依據相關法律進行了詳細解答。《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本案來看,張某工友丟失的手機雖然在其被子里找到,但并不意味著張某就是小偷。而且,定性問題需要由司法機關做出,其他個人或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可見,在此案水落石出之前,張某并未違反《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此單位對其做出的處罰是不妥當的。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聽完工作人員的解答,張某的滿面愁容有所舒展,表示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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