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一家公司的勞資人員,最近我們在執行勞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第5項關于“傷殘程度被評為7至10級,職工本人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自愿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時,有關人員對該項規定在理解和認識上產生了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被評為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合同期內以及合同期滿,企業都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除非工傷職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被評定為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合同期內,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企業無需征得工傷職工本人是否同意,在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請問:《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第5項規定該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能否與被評為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終止勞動關系?
解答: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能否與被評為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現在我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作出答復,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對于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雖然已經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工傷醫療期滿、治療終結后,企業同樣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當然,勞動合同到期后,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終止。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因此,當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時,企業就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第5項規定該如何理解的問題,我個人認為,這是國家關于7至10級的工傷職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兩種情況:一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形成過程中,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自謀職業,企業同意;二是勞動合同期滿后,傷殘職工提出不再與企業續訂合同,另行擇業。這不是關于合同能否終止的規定,工傷職工也不能據此強制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
一種觀點認為:被評為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合同期內以及合同期滿,企業都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除非工傷職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被評定為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合同期內,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企業無需征得工傷職工本人是否同意,在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請問:《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第5項規定該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能否與被評為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終止勞動關系?
解答: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能否與被評為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現在我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作出答復,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對于7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雖然已經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工傷醫療期滿、治療終結后,企業同樣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當然,勞動合同到期后,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終止。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因此,當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時,企業就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第5項規定該如何理解的問題,我個人認為,這是國家關于7至10級的工傷職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兩種情況:一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形成過程中,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自謀職業,企業同意;二是勞動合同期滿后,傷殘職工提出不再與企業續訂合同,另行擇業。這不是關于合同能否終止的規定,工傷職工也不能據此強制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