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壇不太平,勞資糾紛又登場———申思、祁宏和江津三位滬上足壇的大腕級人物,向中國足協投訴,告中遠俱樂部欠他們工資,少則數十萬元,多則一百多萬元。本來這事十分容易解決,大家都簽有合同,而且合同還在足協備案,拿出來一看不就明白了嗎?
但是中國足壇就是怪事多,俱樂部和球員簽的合同有兩種不同的版本。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因為足協要限薪,而球員希望多拿,俱樂部也愿意多給,于是就出現了第二份合同,而符合限薪規定的第一份合同的“功能”就是放足協備案。現在,球員要討說法了,可這“雙胞胎合同”究竟是哪份說了算呢?申思他們是名人,不過他們遇到的問題也帶有普遍性。由此引出了今天的話題———
“雙胞胎合同,不僅在足球界,在其他行業也有。”律師如是說。律師長期研究勞動法,他發現有些用人單位出于特定的目的如應付檢查、逃避稅收等等,往往要求員工與單位簽訂兩份內容不同的勞動合同,其中一份是“應景”的,另外一份才是合同雙方的本意。這兩份合同最大的不同,通常是體現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方面,和幾位球星的情況相類似。有人認為,兩份合同都由雙方簽字(蓋章),應該同樣有效,但律師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認為,這種說法一旦發生了爭議是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的,在邏輯上也說不過去:一個法律事實,總不能既是A,又是B吧?只能依據一份合同作出判斷。實際上,有效的還是其中一份合同。律師提醒大家,應盡量避免簽訂內容不同的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的表述符合自己的內心本意以及與用人單位的真實約定,并保留合同正本。
如果發生了爭議,如何確定不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呢?律師提出了5種說法。一、經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效力優于未經備案的合同;二、實際履行且雙方均無異議的勞動合同,效力優于未履行的合同;三、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通常是單位)的解釋;四、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如手寫條款);五、如根據以上方式及其他可行方式仍不能確定兩份合同效力的優劣,則應以簽訂時間較遲的合同為準(即使同日簽訂也必然有時間先后,如何證明是另外一個問題)。
律師提出了一個更令人關注的問題。閔律師指出,足協章程規定俱樂部及其成員不得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法院,只能向足協的仲裁機構訴訟委員會申訴,訴訟委員會就球員工作合同爭議所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這似乎意味著如果訴訟委員會作出了不利于申思他們的決定時,球員將無法得到司法機關的救濟。部分企業在與職工的合同、協議中約定有職工今后自愿放棄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或約定職工如有違反則征收高額違約金等內容,這和足協規定有異曲同工之處。企業如此做是試圖以此提高職工的維權難度,減少企業的仲裁和訴訟成本。不說足協的章程是否與我國的法律相悖,如合同有這一條款,勞動者不應受此條款所限而放棄自己的權利,應該勇敢地到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去爭取自己的權利。
兩位律師都指出,解決類似的“雙胞胎合同”現象,需要誠信兩字,“雙胞胎合同”本身就應該受到指責。
但是中國足壇就是怪事多,俱樂部和球員簽的合同有兩種不同的版本。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因為足協要限薪,而球員希望多拿,俱樂部也愿意多給,于是就出現了第二份合同,而符合限薪規定的第一份合同的“功能”就是放足協備案。現在,球員要討說法了,可這“雙胞胎合同”究竟是哪份說了算呢?申思他們是名人,不過他們遇到的問題也帶有普遍性。由此引出了今天的話題———
“雙胞胎合同,不僅在足球界,在其他行業也有。”律師如是說。律師長期研究勞動法,他發現有些用人單位出于特定的目的如應付檢查、逃避稅收等等,往往要求員工與單位簽訂兩份內容不同的勞動合同,其中一份是“應景”的,另外一份才是合同雙方的本意。這兩份合同最大的不同,通常是體現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方面,和幾位球星的情況相類似。有人認為,兩份合同都由雙方簽字(蓋章),應該同樣有效,但律師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認為,這種說法一旦發生了爭議是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的,在邏輯上也說不過去:一個法律事實,總不能既是A,又是B吧?只能依據一份合同作出判斷。實際上,有效的還是其中一份合同。律師提醒大家,應盡量避免簽訂內容不同的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的表述符合自己的內心本意以及與用人單位的真實約定,并保留合同正本。
如果發生了爭議,如何確定不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呢?律師提出了5種說法。一、經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效力優于未經備案的合同;二、實際履行且雙方均無異議的勞動合同,效力優于未履行的合同;三、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通常是單位)的解釋;四、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如手寫條款);五、如根據以上方式及其他可行方式仍不能確定兩份合同效力的優劣,則應以簽訂時間較遲的合同為準(即使同日簽訂也必然有時間先后,如何證明是另外一個問題)。
律師提出了一個更令人關注的問題。閔律師指出,足協章程規定俱樂部及其成員不得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法院,只能向足協的仲裁機構訴訟委員會申訴,訴訟委員會就球員工作合同爭議所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這似乎意味著如果訴訟委員會作出了不利于申思他們的決定時,球員將無法得到司法機關的救濟。部分企業在與職工的合同、協議中約定有職工今后自愿放棄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或約定職工如有違反則征收高額違約金等內容,這和足協規定有異曲同工之處。企業如此做是試圖以此提高職工的維權難度,減少企業的仲裁和訴訟成本。不說足協的章程是否與我國的法律相悖,如合同有這一條款,勞動者不應受此條款所限而放棄自己的權利,應該勇敢地到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去爭取自己的權利。
兩位律師都指出,解決類似的“雙胞胎合同”現象,需要誠信兩字,“雙胞胎合同”本身就應該受到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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