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去年2月進入一家私營公司工作。在進入公司前,我要求公司簽訂用人合同,并且繳納4金。公司表示同意。在進入公司以后,公司推翻了所有承諾。具體行為如下:
1:進入公司已經1年了,至今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對于社會保險金更是無從談起。
2:在待遇上。本來談好的,使用期3個月,薪水1000元每月,無故變成800,900,1000遞增。
3:3個月以后,工資保持在1000元。與當初所承諾的相差甚遠。獎金幾乎沒有發過。
4:加班沒有加班費,出差沒有津貼。
我想知道:
1:公司已經侵犯了我多少合法權益?
2:我如何維護我的各項權利?
3:除了向公司提出補交社會保險以外,我是不是還可以提出額外的賠償?如果可以,具體金額如何制定?
4:因為,一直沒有簽訂合同,如果公司以兼職作為借口,我應該如何反駁?
5:上海市的最低薪金標準是多少?
答:1:A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你工作一年,你的所在單位仍然沒有和你簽定任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B《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金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C至于待遇問題,由于你和單位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因此你所說的單位許諾的待遇問題缺乏證據證明,如果進入仲裁或者訴訟,會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支持。D雖然你和單位沒有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你們之間顯然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加班問題必須按照勞動法的相應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出差津貼2:對以上問題,認為由于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單位原先許諾的待遇將得不到法律支持;而對因事實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問題,如社會保險金、加班工資、出差津貼等。至于除了向公司提出補交社會保險以外,你是不是還可以提出額外的賠償問題,認為提出補發加班工資和出差津貼是可行的,但必須有相應證據;提出其他額外的賠償,認為難以得到支持。3: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是你與單位有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如果你的工作性質確實是全職的,則公司不能以兼職為借口。4: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提高本市企業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423元/人,并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2.46元/人。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有關條文的解釋》的規定,最低工資由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應列入工資總額的各項工資性收入在扣除下列項目后構成:(1)延長法定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本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資的其他收入: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1:進入公司已經1年了,至今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對于社會保險金更是無從談起。
2:在待遇上。本來談好的,使用期3個月,薪水1000元每月,無故變成800,900,1000遞增。
3:3個月以后,工資保持在1000元。與當初所承諾的相差甚遠。獎金幾乎沒有發過。
4:加班沒有加班費,出差沒有津貼。
我想知道:
1:公司已經侵犯了我多少合法權益?
2:我如何維護我的各項權利?
3:除了向公司提出補交社會保險以外,我是不是還可以提出額外的賠償?如果可以,具體金額如何制定?
4:因為,一直沒有簽訂合同,如果公司以兼職作為借口,我應該如何反駁?
5:上海市的最低薪金標準是多少?
答:1:A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你工作一年,你的所在單位仍然沒有和你簽定任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B《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金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C至于待遇問題,由于你和單位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因此你所說的單位許諾的待遇問題缺乏證據證明,如果進入仲裁或者訴訟,會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支持。D雖然你和單位沒有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你們之間顯然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加班問題必須按照勞動法的相應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出差津貼2:對以上問題,認為由于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單位原先許諾的待遇將得不到法律支持;而對因事實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問題,如社會保險金、加班工資、出差津貼等。至于除了向公司提出補交社會保險以外,你是不是還可以提出額外的賠償問題,認為提出補發加班工資和出差津貼是可行的,但必須有相應證據;提出其他額外的賠償,認為難以得到支持。3: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是你與單位有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如果你的工作性質確實是全職的,則公司不能以兼職為借口。4: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提高本市企業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423元/人,并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2.46元/人。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有關條文的解釋》的規定,最低工資由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應列入工資總額的各項工資性收入在扣除下列項目后構成:(1)延長法定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本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資的其他收入: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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