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最近與已經到期幾年的職工續簽勞動合同,職工仔細對照國家有關法規,發現這樣?合同至少屬于"不平等條約",為此,想求教有關部門:
1、原來合同是5年期,現在卻只簽一年的;
2、作為合同要素之一,勞動報酬、具體工資多少還是沒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3、勞動法中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這家企業要求職工續簽的?同中事先就要職工"對此表示服從,雙方約定對此條款為先予協商一致,無任何異議。幾時約定,若乙方不服從甲方崗位變動或調整,甲方可作為乙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
4、同時,此合同又規定:"甲方實行變崗變薪的工資制度,乙方對此表示確認。"
5、這家企業原來在裁員和調整勞動關系中,不經過民主程序。市有關部門指出后,他們仍然不經過民主程序將這個不平等條約要職工續簽,而后再裝摸作樣要職工推選工會委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前提是要"平等協商",其目的是要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答:在勞動合同中設定擔保條款,一般是不被法律允許的,譬如設定擔保,由職工對工作中可能為單位帶來的損失進行擔保,這樣的擔保是無效的。但是實踐中,尤其是在一些外企中,往往規定了員工招聘采取內部推薦制,由內部員工推薦自己的親戚、朋友進入單位。并要求推薦的員工對被推薦的員工進行擔保,如果被推薦的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則推薦的員工承擔連帶責任。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擔保合同是法律允許的。這也是市場經濟下企業的自我保護手段,所以對推薦的員工而言,不要輕易推薦別人,要建立在對他能力的充分信任上才能推薦。否則就可能為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在勞動合同中列明訂立合同前需要簽訂擔保書,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都是有效條款,但是在內部推薦的情形下是合理有效的。
1、原來合同是5年期,現在卻只簽一年的;
2、作為合同要素之一,勞動報酬、具體工資多少還是沒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3、勞動法中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這家企業要求職工續簽的?同中事先就要職工"對此表示服從,雙方約定對此條款為先予協商一致,無任何異議。幾時約定,若乙方不服從甲方崗位變動或調整,甲方可作為乙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
4、同時,此合同又規定:"甲方實行變崗變薪的工資制度,乙方對此表示確認。"
5、這家企業原來在裁員和調整勞動關系中,不經過民主程序。市有關部門指出后,他們仍然不經過民主程序將這個不平等條約要職工續簽,而后再裝摸作樣要職工推選工會委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前提是要"平等協商",其目的是要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答:在勞動合同中設定擔保條款,一般是不被法律允許的,譬如設定擔保,由職工對工作中可能為單位帶來的損失進行擔保,這樣的擔保是無效的。但是實踐中,尤其是在一些外企中,往往規定了員工招聘采取內部推薦制,由內部員工推薦自己的親戚、朋友進入單位。并要求推薦的員工對被推薦的員工進行擔保,如果被推薦的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則推薦的員工承擔連帶責任。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擔保合同是法律允許的。這也是市場經濟下企業的自我保護手段,所以對推薦的員工而言,不要輕易推薦別人,要建立在對他能力的充分信任上才能推薦。否則就可能為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在勞動合同中列明訂立合同前需要簽訂擔保書,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都是有效條款,但是在內部推薦的情形下是合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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