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本身原來是集團部門經理,后調到一家全資子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兼董事會秘書,合同上寫明這個崗位職務,到明年7月到期。集團這月重新聘任中層干部(子公司縮成一個部門),而將我調到集團另外部門作為一般員工。我向領導要求:既然你們難于安排,我們又協商不一致,是否同意視作"解除"我的勞動合同,按政策給予我相應經濟補償。但企業領導為了逃避支付這筆補償金,也可能出于打擊報復,故意刁難我,狡辯:我們沒有免去你的職務,只是工作崗位作了調動。你不滿意,可以自己提出辭職。(集團最近下發文件:自己提出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請問:這種情況,企業是否事實上變更我的勞動合同?我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嗎?
答:我覺得貴公司的行為的確有違反勞動合同的性質。既然在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已寫明了職務,那它就應該是合同的一部分,作為雙方的合意產生的法律行為,不能以調動工作方式而予以改變,除非得到你的同意,所以我覺得你有理由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答:我覺得貴公司的行為的確有違反勞動合同的性質。既然在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已寫明了職務,那它就應該是合同的一部分,作為雙方的合意產生的法律行為,不能以調動工作方式而予以改變,除非得到你的同意,所以我覺得你有理由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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