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面對用人單位遞上的一紙合同,往往是既欣喜、又茫然,尤其是勞動合同中的“工資”,不知該如何約定。南南在回答了一些大學生的咨詢后,覺得有必要將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告知讀者。
“工資”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工資收入”的約定,一般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以下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根據《意見》第53條規定,(1)單位支付給員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稿費、講課費、翻譯費及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等。員工知道了這條規定,在雙方約定工資條款時,若用人單位將車貼、飯貼等福利費用納入工資總額,顯然違法,員工可予以糾正,若用人單位在工資條款中沒寫明獎金,那么員工最好要求在工資條款中寫明獎金的分配方式,以免發生爭議時口說無憑。
工資應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滿時結算。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付清工資。就是說,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規定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開具退工單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員工應得的工資。如果員工與企業之間在退工時有其他未處理完的經濟糾紛或應予賠償等事宜,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企業不得克扣應付的工資。
最后,南南特別提醒:員工不要忘記索取工資單。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載支付員工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本人姓名等,并按規定保存備查。用人單位不管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都有義務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由員工或委托代領者簽收。
“工資”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工資收入”的約定,一般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以下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根據《意見》第53條規定,(1)單位支付給員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稿費、講課費、翻譯費及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等。員工知道了這條規定,在雙方約定工資條款時,若用人單位將車貼、飯貼等福利費用納入工資總額,顯然違法,員工可予以糾正,若用人單位在工資條款中沒寫明獎金,那么員工最好要求在工資條款中寫明獎金的分配方式,以免發生爭議時口說無憑。
工資應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滿時結算。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付清工資。就是說,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規定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開具退工單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員工應得的工資。如果員工與企業之間在退工時有其他未處理完的經濟糾紛或應予賠償等事宜,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企業不得克扣應付的工資。
最后,南南特別提醒:員工不要忘記索取工資單。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載支付員工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本人姓名等,并按規定保存備查。用人單位不管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都有義務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由員工或委托代領者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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