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部分用人單位包括一些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為了保證畢業生在本單位長期工作,還在《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畢業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有的甚至約定用人單位有權將畢業生的戶籍轉回畢業生原籍或者是學校所在地。
戶籍的轉入轉出不是不應當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能通過《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或者《勞動合同》來約定的,事實上北京市公安部門對于用人單位要求將員工戶籍轉回原籍的一概不受理,也還沒有員工辭職就將其戶籍轉回原籍貫的先例;所以畢業生在簽定《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或者《勞動合同》時注意不應當有“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和“戶籍”條款。
戶籍的轉入轉出不是不應當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能通過《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或者《勞動合同》來約定的,事實上北京市公安部門對于用人單位要求將員工戶籍轉回原籍的一概不受理,也還沒有員工辭職就將其戶籍轉回原籍貫的先例;所以畢業生在簽定《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或者《勞動合同》時注意不應當有“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和“戶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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