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出(88)民他字第1號批復,針對天津市一家私營企業雇主由于在招工登記表中寫明“工傷概不負責”并發生事故而后引起訴訟案指出:“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勞動部又于1992年10月7日針對一家國有水運企業內部承包中出現的同樣性質問題,發出勞險字[1992]27號復函指出:承包合同中“傷殘由個人負責”的條款不具有合法性。然而,這種早已申明屬于違法的無效“生死合同”仍然屢屢發生,說明一些雇主或企業法人從不懂法律走到違反法律。這是公然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惡劣現象,必須嚴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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