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要求女職員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已成為不成文的規矩。據了解,現在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女職員時往往有許多附帶條件,一些企業在招聘女職員時甚至規定10年內不得懷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離崗、撫養孩子影響企業工作的連續性,增加了單位的成本支出。
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單位還要求女職工簽下“不懷孕協議”,很多求職者由于求職心切,無奈之下只好簽下了這樣的“協議”。
其實,這種“不懷孕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企業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是必須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單位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簽署此類協議,您最好先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簽署了這樣的協議之后您又懷孕或很想懷孕,您可以聘請律師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離職的補償。
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單位還要求女職工簽下“不懷孕協議”,很多求職者由于求職心切,無奈之下只好簽下了這樣的“協議”。
其實,這種“不懷孕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企業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是必須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單位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簽署此類協議,您最好先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簽署了這樣的協議之后您又懷孕或很想懷孕,您可以聘請律師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離職的補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