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所在的軟件公司,年底要裁員,人事部給我2個選擇,一種是公司方提出解聘,今天是27號,就相當于我再工作一個月到1月27號,這一個月的工資,人事部的人說就相當于賠償金了(請問賠償金是這樣算的嗎?)。
還有一種就是我自己提出解聘,賠償金我不用交,公司再發給我10天的工資算是補償。前一種方式退工單上要寫公司解聘我,后一種方式上面寫我主動解聘公司。
請問賠償金應該是怎么算的,是不是我1月份的工資就相當于補償了??我在公司工作了不到一年,合同到2005年7月。
答:首先,你說公司裁員,可能是隨口而言了。在法律上,裁員即經濟性裁員。單位要裁員是要經過很多的步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正因為這樣煩瑣的程序,一年下來經濟性裁員的公司也沒多少。所以當事人不能隨隨便便地就說公司裁員了。這樣很可能造成律師在適用法律上的失誤,因為兩者的結果是不同的。
你遇見的其實是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三種情形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單位說要解雇你時,應當先看看單位的理由是不是成立: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果公司根本不是上述原因解除與奧法的勞動關系,奧法可以立即表示異議。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奧法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定單位的解除行為無效。
當然有些勞動者想,既然公司下了驅逐令,自己也沒有必要死賴在那里。因為即使仲裁判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自己恐怕在單位里也沒法呆下去。索性就解除算了,拿了補償自己還可以去更好的公司謀職。那法律上對于這樣的補償是怎么規定的呢?
首先,對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表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這個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針對上述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作了詳細規定。一般單位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也不想做的,其實屬于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奧法做了一年不到的工作,實際上應該有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此外,你的公司沒有象《勞動法》上說的那樣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于立即解雇。公司這30天的義務仍舊要履行。所以奧法應該再有這30天的工資以及社會保險等福利。
這樣看來,讓公司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比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合算得多了。其實有些公司就是欺負勞動者對法律法規的不熟悉,提出這樣的方案顯得自己很寬容。實際上,大家也看到了,單位這兩種方案都大大克扣了你原本應當得到的利益。勞動者在遇見這樣的事時應該找個專業的勞動法律師咨詢一下再做決定,不然等于掉進了公司的陷阱。
還有一種就是我自己提出解聘,賠償金我不用交,公司再發給我10天的工資算是補償。前一種方式退工單上要寫公司解聘我,后一種方式上面寫我主動解聘公司。
請問賠償金應該是怎么算的,是不是我1月份的工資就相當于補償了??我在公司工作了不到一年,合同到2005年7月。
答:首先,你說公司裁員,可能是隨口而言了。在法律上,裁員即經濟性裁員。單位要裁員是要經過很多的步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正因為這樣煩瑣的程序,一年下來經濟性裁員的公司也沒多少。所以當事人不能隨隨便便地就說公司裁員了。這樣很可能造成律師在適用法律上的失誤,因為兩者的結果是不同的。
你遇見的其實是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三種情形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單位說要解雇你時,應當先看看單位的理由是不是成立: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果公司根本不是上述原因解除與奧法的勞動關系,奧法可以立即表示異議。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奧法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定單位的解除行為無效。
當然有些勞動者想,既然公司下了驅逐令,自己也沒有必要死賴在那里。因為即使仲裁判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自己恐怕在單位里也沒法呆下去。索性就解除算了,拿了補償自己還可以去更好的公司謀職。那法律上對于這樣的補償是怎么規定的呢?
首先,對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表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這個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針對上述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作了詳細規定。一般單位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也不想做的,其實屬于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奧法做了一年不到的工作,實際上應該有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此外,你的公司沒有象《勞動法》上說的那樣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于立即解雇。公司這30天的義務仍舊要履行。所以奧法應該再有這30天的工資以及社會保險等福利。
這樣看來,讓公司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比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合算得多了。其實有些公司就是欺負勞動者對法律法規的不熟悉,提出這樣的方案顯得自己很寬容。實際上,大家也看到了,單位這兩種方案都大大克扣了你原本應當得到的利益。勞動者在遇見這樣的事時應該找個專業的勞動法律師咨詢一下再做決定,不然等于掉進了公司的陷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