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個公司工作兩年,但他們是一年一年和我簽的合同,今年11月9日被這個公司解雇,但公司索賠給我的是一個月工資,當時合同沒有到期,還差二十天左右,這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小時為準。”你單位在合同到期前二十天與你解除勞動關系,其行為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你或給予一個月替代工資之外還應當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給予補償:“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因此,你在公司工作兩年,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給予你兩個月的工資,再加上一個月的替代通知的工資,共計三個月工資的補償。現在公司只給予你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很明顯是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的。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小時為準。”你單位在合同到期前二十天與你解除勞動關系,其行為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你或給予一個月替代工資之外還應當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給予補償:“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因此,你在公司工作兩年,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給予你兩個月的工資,再加上一個月的替代通知的工資,共計三個月工資的補償。現在公司只給予你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很明顯是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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