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
申訴人:張某等六人,大連某某歌舞酒樓職工
被訴人:大連某某水產養殖公司
第三人:大連某某歌舞酒樓
申訴人張某等六人于1993年7月3日與被訴人大連某某水產養殖公司簽訂了《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限至1994年7月4日,均在被訴人大連某某水產養殖公司的某某酒樓工作。1994年3月10日該酒樓被某某單位有償征用。按照征用“協議”,原酒樓炊事、服務人員隨第三人被征用。
申訴人在酒樓被征用后領取了一個月工資,感覺到第三人沒按規定發加班費、交通費等。事前,徐某某、王某倆人已懷孕。申訴人于1994年6月30日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補發所欠工資、加班費、交通費及報銷醫療、托保費等;延續兩名孕婦的勞動合同。
。2)調查與處理
經查:酒樓被征用后,被訴人沒有與申訴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三人也沒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但申訴人與第三人事先約定勞動期限為1994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并計發了一個月工資,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申訴人由于第三人沒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等,再沒有上班。根據有關勞動法規、政策,經仲裁委員會調解,三方協商一致,自愿達成下列協議:
①申訴人與被訴人從1994年3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第三人補簽199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勞動合同。
②被訴人補發申訴人的工資計4860元,并按企業規定報銷申訴人1994年3月至7日份的托保費、醫療費,并為申訴人繳納1994年3月至7月份養老保險金。
③第三人延續倆名孕婦勞動合同至倆人哺乳期滿。補發兩人7月10日至10月6日工資(10月6日為結案日,按下崗工資計發)799.80元。一次性計發延續合同期內的工資、醫療費計6665.50元,并繳納同期養老費保險金。
(3)分析與評述
本案是事實勞動關系主體問題發生的爭議,在處理事實勞動關系爭議中,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①申訴人1993年7月3日與被訴人大連某某水產養殖公司簽訂了《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到1994年7月4日。1994年3月1日申訴人與大連某某酒樓一起被第三人有償征用,征用協議中規定:原酒樓人員留用于被征用后的酒樓工作。申訴人在留用人員中。在酒樓被有償征用后,被訴人理應解除申訴人的勞動合同(辦理調動手續),第三人應該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確立新的勞動關系。但是,就是因為上述原因形成了從1994年3月1日到1994年7月4日的申訴人與第三人的事實勞動關系。
在處理本案過程中,解除了申訴人與被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與第三人在事實勞動關系基礎上補簽了勞動合同,使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合同管理法律程序。
、谏暝V人在未解除與被訴人的勞動合同隨酒樓被征用后,沒有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從法律形式上看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上,第三人付出勞動代價,這就存在申訴人與第三人的事實勞動關系。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相對在勞動關系中承擔義務。
③仲裁部門在處理此案過程中,應根據1992年3月31日勞動部勞辦力字19號文件規定即“如果合同期滿又沒有續訂,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與職工盡快補辦終止或續訂合同的手續!倍酱佼斒氯搜a簽勞動合同。
申訴人:張某等六人,大連某某歌舞酒樓職工
被訴人:大連某某水產養殖公司
第三人:大連某某歌舞酒樓
申訴人張某等六人于1993年7月3日與被訴人大連某某水產養殖公司簽訂了《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限至1994年7月4日,均在被訴人大連某某水產養殖公司的某某酒樓工作。1994年3月10日該酒樓被某某單位有償征用。按照征用“協議”,原酒樓炊事、服務人員隨第三人被征用。
申訴人在酒樓被征用后領取了一個月工資,感覺到第三人沒按規定發加班費、交通費等。事前,徐某某、王某倆人已懷孕。申訴人于1994年6月30日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補發所欠工資、加班費、交通費及報銷醫療、托保費等;延續兩名孕婦的勞動合同。
。2)調查與處理
經查:酒樓被征用后,被訴人沒有與申訴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三人也沒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但申訴人與第三人事先約定勞動期限為1994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并計發了一個月工資,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申訴人由于第三人沒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等,再沒有上班。根據有關勞動法規、政策,經仲裁委員會調解,三方協商一致,自愿達成下列協議:
①申訴人與被訴人從1994年3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第三人補簽199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勞動合同。
②被訴人補發申訴人的工資計4860元,并按企業規定報銷申訴人1994年3月至7日份的托保費、醫療費,并為申訴人繳納1994年3月至7月份養老保險金。
③第三人延續倆名孕婦勞動合同至倆人哺乳期滿。補發兩人7月10日至10月6日工資(10月6日為結案日,按下崗工資計發)799.80元。一次性計發延續合同期內的工資、醫療費計6665.50元,并繳納同期養老費保險金。
(3)分析與評述
本案是事實勞動關系主體問題發生的爭議,在處理事實勞動關系爭議中,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①申訴人1993年7月3日與被訴人大連某某水產養殖公司簽訂了《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到1994年7月4日。1994年3月1日申訴人與大連某某酒樓一起被第三人有償征用,征用協議中規定:原酒樓人員留用于被征用后的酒樓工作。申訴人在留用人員中。在酒樓被有償征用后,被訴人理應解除申訴人的勞動合同(辦理調動手續),第三人應該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確立新的勞動關系。但是,就是因為上述原因形成了從1994年3月1日到1994年7月4日的申訴人與第三人的事實勞動關系。
在處理本案過程中,解除了申訴人與被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與第三人在事實勞動關系基礎上補簽了勞動合同,使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合同管理法律程序。
、谏暝V人在未解除與被訴人的勞動合同隨酒樓被征用后,沒有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從法律形式上看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上,第三人付出勞動代價,這就存在申訴人與第三人的事實勞動關系。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相對在勞動關系中承擔義務。
③仲裁部門在處理此案過程中,應根據1992年3月31日勞動部勞辦力字19號文件規定即“如果合同期滿又沒有續訂,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與職工盡快補辦終止或續訂合同的手續!倍酱佼斒氯搜a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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