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銷售人員,2002年6月,我進入一家單位任銷售主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今年5月9日,銷售部經理口頭通知我解除勞動關系并沒有任何補償。我認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便找到單位人事部,可人事部經理拿出一份《承包合同》說,單位銷售部是由經理承包的,與單位財務相獨立,銷售部招聘員工是銷售部經理的個人行為,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也是銷售部經理的決定,與單位無關,并以此為由拒絕。我找到銷售部經理,可他說我們雙方只有勞務關系,因此不適用勞動法。我想不通的是當初招聘的時候,還有上班后都沒人告訴我銷售部是由經理承包的,怎么現在就變成勞務關系了呢?我想咨詢一下,我到底該找誰?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答: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如何確定勞動關系是否形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論是否具有本市戶籍)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時,可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①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②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作證”或“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或不為反對意見的。”
同時,該《解答》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工作人員或承包人以單位的名義在外招用人員,不為反對意見;或受招用人員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確實是為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認定受招用人員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作為一個單位,其生產產品后肯定會產生銷售的問題,也就是說銷售是單位業務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你作為銷售人員,本身是為單位開展銷售工作的;且你單位銷售經理在外招聘員工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單位并沒有提出反對,應該視為單位已承諾。根據上述情況和相應的規定,可以認為你和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你應該找單位解決此事。
答: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如何確定勞動關系是否形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論是否具有本市戶籍)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時,可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①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②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作證”或“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或不為反對意見的。”
同時,該《解答》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工作人員或承包人以單位的名義在外招用人員,不為反對意見;或受招用人員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確實是為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認定受招用人員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作為一個單位,其生產產品后肯定會產生銷售的問題,也就是說銷售是單位業務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你作為銷售人員,本身是為單位開展銷售工作的;且你單位銷售經理在外招聘員工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單位并沒有提出反對,應該視為單位已承諾。根據上述情況和相應的規定,可以認為你和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你應該找單位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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