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公司的員工,2000年我進入這家集團公司,當時簽訂了五年期合同,一年后該集團公司將我派往其下屬子公司上班。當時沒有辦理任何相關手續,也無任何約定。今年四月底,子公司解散,該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我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我想回集團公司上班,可集團公司說我是子公司的員工拒絕接受,而子公司給我的經濟補償金也只算在子公司的工作時間。我想咨詢一下,我的用人單位到底是集團公司還是子公司?這兩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嗎?另外說一句,我和子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手上的勞動合同還是與集團公司的,而我的四金是子公司繳納的,工資也是子公司支付的。
答:當勞動爭議發生,勞動者首先要清楚誰是用人單位,這樣才能夠主張權利。對于勞動者來說,該單位是否為其用人單位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判斷:1、工資由何人發?;2、四金由誰交?3、勞動合同與誰簽?4、接受誰人管理?大部分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是很明確的,要么是勞動合同的簽訂雙方,要么是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用工方,因此正常情況下這4個方面所指的是同一單位,但也有特殊的情況,這4個方面所指的不是同一單位,在這種情況下,這4個方面就有一個優先考慮的問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四金由誰交是首先考慮的方面,因為要交納四金,該單位就要先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辦理錄用手續,所以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單位認定為用人單位。
由于你的四金是子公司繳納的,雖然你與子公司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但該公司仍為你的用人單位,你們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此你和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2月6日《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解答》,子公司按照你在其單位工作時間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是符合規定的;至于集團公司,你已于2001年進入子公司,即在2001年已解除與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你現在向集團公司主張權利,早已超過了仲裁時效。所以這兩家公司的做法都是合法的。
建議你從這件事上吸取教訓,當用人單位發生變更時,應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作出約定,以減少不必的損失。
答:當勞動爭議發生,勞動者首先要清楚誰是用人單位,這樣才能夠主張權利。對于勞動者來說,該單位是否為其用人單位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判斷:1、工資由何人發?;2、四金由誰交?3、勞動合同與誰簽?4、接受誰人管理?大部分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是很明確的,要么是勞動合同的簽訂雙方,要么是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用工方,因此正常情況下這4個方面所指的是同一單位,但也有特殊的情況,這4個方面所指的不是同一單位,在這種情況下,這4個方面就有一個優先考慮的問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四金由誰交是首先考慮的方面,因為要交納四金,該單位就要先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辦理錄用手續,所以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單位認定為用人單位。
由于你的四金是子公司繳納的,雖然你與子公司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但該公司仍為你的用人單位,你們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此你和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2月6日《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解答》,子公司按照你在其單位工作時間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是符合規定的;至于集團公司,你已于2001年進入子公司,即在2001年已解除與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你現在向集團公司主張權利,早已超過了仲裁時效。所以這兩家公司的做法都是合法的。
建議你從這件事上吸取教訓,當用人單位發生變更時,應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作出約定,以減少不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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