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享受過單位的特殊待遇,在勞動合同中卻簽下服務期,員工吃了這樣的“冤枉官司”,權益受到侵害甚至還被蒙在鼓里。本市勞動監察部門正在開展的《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執法專項檢查活動,至少發現了五六起這樣的企業違法操作活動。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為了拴住李先生,以薪金較高為借口,與他簽訂了5年服務期的勞動合同。今年6月,當李先生想提前2年解除合同時,單位要求他按合同賠償2萬元的違約金。檢查顯示,此類違法操作行為主要出現在中小型的私有、民營、合資等科技含量較高的企業。
據悉,企業之所以要求訂立這樣的條款,主要是出于自身考慮,在員工不了解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蒙騙員工,以達到“套牢”員工的目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上海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其服務期作出約定。顯然,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供過出資招用、培訓等特殊待遇,就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在沒有享受特殊待遇的情況下,設立服務期條款有悖于法律規定,這樣的條款屬無效條款。員工如果發現有這樣的條款,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為了拴住李先生,以薪金較高為借口,與他簽訂了5年服務期的勞動合同。今年6月,當李先生想提前2年解除合同時,單位要求他按合同賠償2萬元的違約金。檢查顯示,此類違法操作行為主要出現在中小型的私有、民營、合資等科技含量較高的企業。
據悉,企業之所以要求訂立這樣的條款,主要是出于自身考慮,在員工不了解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蒙騙員工,以達到“套牢”員工的目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上海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其服務期作出約定。顯然,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供過出資招用、培訓等特殊待遇,就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在沒有享受特殊待遇的情況下,設立服務期條款有悖于法律規定,這樣的條款屬無效條款。員工如果發現有這樣的條款,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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