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首先要弄清該職工的身份,比如是失業人員,還是留職停薪或者是協保人員等等,并要求其提供勞動手冊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資料。否則用人單位使用了身份不明的人員,或者由于用人單位自己的原因,沒有弄清對方身份的情況下使用了該職工,須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該要求其提供勞動手冊、養老保險轉移單、公積金轉移單或其他的有關材料。第三,如果該職工身份不明確的,作為用人單位就不能使用,一旦使用了,你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職工無法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立即與其解除雇傭關系,不能再使用。因為你明知他身份不明,繼續使用,則責任在單位。
現在也確實有不少職工被用人單位招用以后,用人單位多次要求其提交個人勞動手冊,本人既不講清楚自己的真實身份,也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然而,用人單位也不再過問,一直與其保持雇傭關系,既不辦理任何錄用手續,也不簽訂勞動全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旦雙方雇傭關系結束,如果職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將用人單位告到勞動仲裁,單位肯定要受到處罰或遭敗訴,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既敗壞了用人單位的名聲,給用人單位的誠信信譽造成了不良影響。
所以,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按照本市關于《招、退工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必須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到本市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填寫統一的退工通知單,用人單位從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所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并做好相關的手續。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用人單位切記按照上述規定及時辦理職工的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否則,超過了規定時間沒有為職工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職工由此延誤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是不可取的。
現在也確實有不少職工被用人單位招用以后,用人單位多次要求其提交個人勞動手冊,本人既不講清楚自己的真實身份,也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然而,用人單位也不再過問,一直與其保持雇傭關系,既不辦理任何錄用手續,也不簽訂勞動全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旦雙方雇傭關系結束,如果職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將用人單位告到勞動仲裁,單位肯定要受到處罰或遭敗訴,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既敗壞了用人單位的名聲,給用人單位的誠信信譽造成了不良影響。
所以,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按照本市關于《招、退工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必須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到本市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填寫統一的退工通知單,用人單位從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所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并做好相關的手續。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用人單位切記按照上述規定及時辦理職工的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否則,超過了規定時間沒有為職工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職工由此延誤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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