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律師,您好!
我是某公司的勞資人員,請教您以下問題:
我公司于1997年9月招收了一名中技畢業生,與其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1997年9月-2003年8月)。3個月后,該員工應征入伍,公司仍維持著與他的勞動關系。2000年初,該員工復員回廠仍從事原崗位工作。2001年1月公司改制,規定1993年公司成立后的入司員工所簽勞動合同一律廢止,重新簽訂市場化的聘用合同。該員工也在其中,廢止了1997年9月-2003年8月的合同,重簽了2001年1月-2002月12月的聘用合同后,變更了合同年限至2005年12月終止。
請問:⑴廢止原勞動合同是否違法?重簽聘用合同、變更合同年限是否有效?
⑵該員工是先工作后入伍,復員后繼續回公司工作,能否理解為是初次分配工作,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趙先生
趙先生:
根據《勞動法》第26條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內容。如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按協商的結果執行;如果協商不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貴公司進行改制,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范疇,公司經與該復員職工進行協商,可以就合同期限問題進行變更。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簽字認可,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該復員職工能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勞部發〔1996〕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穴1?雪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穴2?雪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穴3?雪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您咨詢反映的情況看,該職工雖然復員后就到了貴公司工作,但是由于該職工之前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服役期間,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其不屬于初次就業的情況,單位可以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是某公司的勞資人員,請教您以下問題:
我公司于1997年9月招收了一名中技畢業生,與其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1997年9月-2003年8月)。3個月后,該員工應征入伍,公司仍維持著與他的勞動關系。2000年初,該員工復員回廠仍從事原崗位工作。2001年1月公司改制,規定1993年公司成立后的入司員工所簽勞動合同一律廢止,重新簽訂市場化的聘用合同。該員工也在其中,廢止了1997年9月-2003年8月的合同,重簽了2001年1月-2002月12月的聘用合同后,變更了合同年限至2005年12月終止。
請問:⑴廢止原勞動合同是否違法?重簽聘用合同、變更合同年限是否有效?
⑵該員工是先工作后入伍,復員后繼續回公司工作,能否理解為是初次分配工作,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趙先生
趙先生:
根據《勞動法》第26條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內容。如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按協商的結果執行;如果協商不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貴公司進行改制,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范疇,公司經與該復員職工進行協商,可以就合同期限問題進行變更。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簽字認可,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該復員職工能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勞部發〔1996〕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穴1?雪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穴2?雪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穴3?雪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您咨詢反映的情況看,該職工雖然復員后就到了貴公司工作,但是由于該職工之前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服役期間,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其不屬于初次就業的情況,單位可以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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