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從
“因為咱們是合資企業,合資期限一共15年,現在已經過去10年,還剩5年了。也就是說,再過5年,公司就該解散了。所以,跟你再續簽5年合同,就算到頭了,不可能簽一個無固定期的合同,保你干到退休。”人事經理解釋道。聽了這翻話,康某也覺得有一定道理,但他轉念又一想:難道勞動法規定的無固定期合同,對我們這種企業,就不適用了嗎?
該續訂5年,還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很顯然,康某已經完全符合了該條款中規定的條件,合資企業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但是,可能有人會問:該合資企業再過5年合資期限屆滿,企業解散,與康某訂立的無固定期合同怎么辦?產生這個疑問的主要原因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樣終止,還沒有真正搞懂。以為只要企業與職工訂立了無固定期合同,就應該保證職工在該企業干到退休為止。其實,這是一種片
終止勞動合同的含義,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以及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時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企業中途解散,雖然職工還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勞動合同因企業一方的主體資格消滅,也屬終止。
可是,如果企業現在與康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是5年期的,那么,履行期限就變成固定的了,5年后,既使合資企業因投資方(兩個企業)續延合資期限,繼續經營,也可以與康某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真是這樣,就使康某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所以,此時合資企業應該按勞動法的規定,與康某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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