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勞動者而言,依法簽訂公平、公正、公開的勞動合同,無疑是權益的一種保障程序和依據,確定了合同程序公正到履行實體公正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應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但現實中,這樣的合同勞動者即使愿意簽,而某些用工單位卻不愿簽訂。相反,一些用工單位打著簽訂合同的幌子,讓民工訂立不平等的“生死合同”、“賣身合同”、“霸王合同”。
看來,民工顯然是弱者,僅僅提醒民工,讓弱者自己保護自己,依筆者之見,實際上并無多大意義。問題的關鍵是,作為政府和勞動主管部門,應加大對民工這類弱者的維權力度,以“禁令”形式,提醒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比如,規(guī)定若用工單位不愿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怎樣處罰,“逼”勞動者簽訂“霸王合同”的將怎樣處罰等等。促使用工單位與民工簽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的勞動合同,政府和勞動部門的督查顯得更為迫切和重要。
看來,民工顯然是弱者,僅僅提醒民工,讓弱者自己保護自己,依筆者之見,實際上并無多大意義。問題的關鍵是,作為政府和勞動主管部門,應加大對民工這類弱者的維權力度,以“禁令”形式,提醒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比如,規(guī)定若用工單位不愿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怎樣處罰,“逼”勞動者簽訂“霸王合同”的將怎樣處罰等等。促使用工單位與民工簽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的勞動合同,政府和勞動部門的督查顯得更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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