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大家都知道打工一定要跟雇主簽合同,以方便解決勞動合同糾紛問題。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問題,首先應認定勞動合同的效力,違反法律規定或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所謂勞動合同全部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的基礎性條款或主要部分不符合法定有效條件,勞動合同全部條款均不能發生法律約束力的情形。這里所說的“基礎性條款”是指勞動合同應具備有效的最基本條件條款。如主體條款,如果勞動合同主體一方或雙方不具有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則勞動合同全部無效。這里所說的“主要部分”是指勞動合同的某些對其他部分有實質性影響的條款,如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保護婦女規定,安排婦女從事禁忌勞動的,勞動合同也全部無效;如果法律限制某些崗位、工種招用某種勞動者,而勞動合同違反這些規定,所訂勞動合同亦全部無效。
所謂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的非基礎性或非主要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影響勞動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情形。這些條款雖然構成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內容,但其無效不會導致其他條款隨之無效。如關于試用期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長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6個月的最高限制,只能認定該條款無效而將其縮短至6個月,而不能因此而認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再如勞動保護條款、工作時間條款、福利待遇條款等均屬此種情況。
何謂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其特征是:1、無效勞動合同欠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2、無效勞動合同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但是,無效勞動合同作為法律事實的一種,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責任問題,即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基于過錯而對他方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法的勞動合同有兩種表現:一是合同與法律的禁止性規范或強行性規范相抵觸,如雇用某人為賭場保鏢;二是合同當事人濫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達到規避法律規范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來實現違法的目的。
受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偽情況,或者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在以下情形下構成受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1、欺詐一方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可能引起對方陷入錯誤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以達到與之簽約的目的。如招工方在招工廣告中對自身情況作不真實或夸大宣傳,明知會引起應招人員對其產生錯誤認識,仍這樣去做即構成故意。2、欺詐一方有欺詐行為。如歪曲真實情況作不實陳述,對基本勞動條件等隱而不談等。3、受欺詐一方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所謂錯誤,是指勞動者一方對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及有關重要情況的認識存在缺陷,如認為招工方福利待遇好、工資多、勞動條件優越等等。
受威脅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威脅,是指以某種現實或將來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這種威脅表現為某種身體或精神強制,具有如下特征:1、威脅人實施某種威脅行為。即威脅人實施威脅行為必須是對受威脅人可能造成現實或將來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以強力相威脅,或以揭露某人隱私為要挾等等。2、威脅人是故意。即明知會使他人產生恐懼而積極追求這種后果發生以達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如以殺害某企業負責人子女相威脅而迫使該負責人同意錄用等行為。3、受威脅人陷入恐懼系因他人威脅行為所致。即他人簽訂勞動合同與受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有的單位以不同意為他人子女辦理入學手續等相要挾,強迫勞動者與其訂立長期勞動合同。
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所謂勞動合同全部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的基礎性條款或主要部分不符合法定有效條件,勞動合同全部條款均不能發生法律約束力的情形。這里所說的“基礎性條款”是指勞動合同應具備有效的最基本條件條款。如主體條款,如果勞動合同主體一方或雙方不具有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則勞動合同全部無效。這里所說的“主要部分”是指勞動合同的某些對其他部分有實質性影響的條款,如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保護婦女規定,安排婦女從事禁忌勞動的,勞動合同也全部無效;如果法律限制某些崗位、工種招用某種勞動者,而勞動合同違反這些規定,所訂勞動合同亦全部無效。
所謂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的非基礎性或非主要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影響勞動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情形。這些條款雖然構成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內容,但其無效不會導致其他條款隨之無效。如關于試用期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長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6個月的最高限制,只能認定該條款無效而將其縮短至6個月,而不能因此而認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再如勞動保護條款、工作時間條款、福利待遇條款等均屬此種情況。
何謂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其特征是:1、無效勞動合同欠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2、無效勞動合同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但是,無效勞動合同作為法律事實的一種,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責任問題,即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基于過錯而對他方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法的勞動合同有兩種表現:一是合同與法律的禁止性規范或強行性規范相抵觸,如雇用某人為賭場保鏢;二是合同當事人濫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達到規避法律規范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來實現違法的目的。
受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偽情況,或者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在以下情形下構成受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1、欺詐一方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可能引起對方陷入錯誤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以達到與之簽約的目的。如招工方在招工廣告中對自身情況作不真實或夸大宣傳,明知會引起應招人員對其產生錯誤認識,仍這樣去做即構成故意。2、欺詐一方有欺詐行為。如歪曲真實情況作不實陳述,對基本勞動條件等隱而不談等。3、受欺詐一方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所謂錯誤,是指勞動者一方對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及有關重要情況的認識存在缺陷,如認為招工方福利待遇好、工資多、勞動條件優越等等。
受威脅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威脅,是指以某種現實或將來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這種威脅表現為某種身體或精神強制,具有如下特征:1、威脅人實施某種威脅行為。即威脅人實施威脅行為必須是對受威脅人可能造成現實或將來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以強力相威脅,或以揭露某人隱私為要挾等等。2、威脅人是故意。即明知會使他人產生恐懼而積極追求這種后果發生以達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如以殺害某企業負責人子女相威脅而迫使該負責人同意錄用等行為。3、受威脅人陷入恐懼系因他人威脅行為所致。即他人簽訂勞動合同與受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有的單位以不同意為他人子女辦理入學手續等相要挾,強迫勞動者與其訂立長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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