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薪是某私營公司的職工,工作一直勤勤懇懇,公司與其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今年以來,由于競爭激烈和經營不善,公司每況愈下,經理經常向員工們透露生意難做經營虧本的情況,于是阿薪和其他員工的工資經常不能正常領取。盡管如此,阿薪還是正常上班,認真工作。
某天,阿薪去上班時發現公司已被查封,員工們都在門外議論紛紛。經打聽,阿薪才知道公司因欠債未還被法院查封。經理告知阿薪和員工們:希望員工耐心等待,等問題解決后恢復營業。阿薪和員工們無法繼續上班了,只得耐心在家等待,希望經理解決有關問題后能恢復營業。就這樣耐心等待了3個月,公司仍然無法營業,無奈之下,阿薪和員工們準備另行就業,但有關手續尚未辦理,于是,阿薪和員工們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工手續。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確立后,對當事人會產生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必須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客觀上已不履行勞動合同并滿3個月的情況下,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適用該條規定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實際不履行和滿3個月;適用該條規定的程序是:由當事人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作出終止勞動合同決定。現實情況中,當事人實際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主要有:業主逃逸、用人單位已停止生產經營、勞動者自行離職或失蹤等。在這些情況下,形式上勞動合同并未終止,實質上卻無法履行,是一種名存實亡的勞動關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這一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決定終止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被查封無法經營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因此形成了實際不履行勞動合同并已滿3個月的情形,根據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現公司員工作出了終止合同的決定,該決定是合法合理的,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退工手續。
某天,阿薪去上班時發現公司已被查封,員工們都在門外議論紛紛。經打聽,阿薪才知道公司因欠債未還被法院查封。經理告知阿薪和員工們:希望員工耐心等待,等問題解決后恢復營業。阿薪和員工們無法繼續上班了,只得耐心在家等待,希望經理解決有關問題后能恢復營業。就這樣耐心等待了3個月,公司仍然無法營業,無奈之下,阿薪和員工們準備另行就業,但有關手續尚未辦理,于是,阿薪和員工們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工手續。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確立后,對當事人會產生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必須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客觀上已不履行勞動合同并滿3個月的情況下,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適用該條規定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實際不履行和滿3個月;適用該條規定的程序是:由當事人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作出終止勞動合同決定。現實情況中,當事人實際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主要有:業主逃逸、用人單位已停止生產經營、勞動者自行離職或失蹤等。在這些情況下,形式上勞動合同并未終止,實質上卻無法履行,是一種名存實亡的勞動關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這一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決定終止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被查封無法經營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因此形成了實際不履行勞動合同并已滿3個月的情形,根據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現公司員工作出了終止合同的決定,該決定是合法合理的,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退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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