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事業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答: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問:聘用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答: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答: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問:聘用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答: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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