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的員工,在該單位已工作了五年,與單位最近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02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止,今年我們單位在青浦擴建了廠房,并將于今年11月將整個企業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搬至青浦,由于我家在浦東新區,我向企業領導本人無法去青浦上班,但公司不同意。2003年9月29日,我收到公司的一封信,信中說:由于我不服從單位的安排,因此單位決定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我10月10日前來單位辦理離職手續。10月9日,我來到單位,可領導說我是不服從單位安排,因此拒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我想向你咨詢一下:單位可以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關系嗎?真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復:你單位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關系,但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由于你在單位已工作了5年,因此,單位應當給予你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睂τ谠摋l中的“客觀情況”,《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眲趧硬俊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中還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由于你單位搬遷,屬于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且單位與你又不能就單位搬遷后你的工作地點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單位單方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單位應當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另外,除了經濟補償金,單位還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你。
答復:你單位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關系,但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由于你在單位已工作了5年,因此,單位應當給予你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睂τ谠摋l中的“客觀情況”,《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眲趧硬俊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中還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由于你單位搬遷,屬于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且單位與你又不能就單位搬遷后你的工作地點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單位單方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單位應當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另外,除了經濟補償金,單位還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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