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并不是在同一時間簽署的,許多用人單位會把勞動合同先拿給員工簽字,然后再由其安排簽署。一般來說,這并不會影響到簽約雙方的權益,但是也有某些用人單位會有意利用這個時間差為員工布下陷阱。
我們知道,勞動合同的條款大都是事先印好的,只有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及薪水等幾項內容是空出來的。這些空白是留給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再填寫上去的。有時用人單位雖然已經與員工談好了薪水、崗位等條款,但拿給員工簽約時,上述幾項內容還是空白的,沒有填寫完全(習慣上稱這樣的勞動合同為空白勞動合同),這時員工要不要簽字呢?
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還是不要簽署為好。一旦員工簽署了這樣的勞動合同,就會面臨一些風險。因為員工簽署的是不完整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完全有可能在空白處填上對其有利的內容,例如:較少的薪水,或者是不確定的工作崗位等。然后在這份經其精心修改的勞動合同上蓋章確認,從而使該勞動合同生效。這時即便員工發現了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內容不夠準確甚至完全是錯誤的,但由于勞動合同已經生效,而員工又很難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這種不誠行為,相反,自己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卻證明了自己對這些內容的同意,因此一旦出現糾紛,員工就會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所以我們認為,在用人單位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簽署手續的時候,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還沒有填寫完全,員工應主動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填寫清楚,并確認與已經談好的用工條件相一致后,再寫上自己的名字。
我們知道,勞動合同的條款大都是事先印好的,只有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及薪水等幾項內容是空出來的。這些空白是留給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再填寫上去的。有時用人單位雖然已經與員工談好了薪水、崗位等條款,但拿給員工簽約時,上述幾項內容還是空白的,沒有填寫完全(習慣上稱這樣的勞動合同為空白勞動合同),這時員工要不要簽字呢?
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還是不要簽署為好。一旦員工簽署了這樣的勞動合同,就會面臨一些風險。因為員工簽署的是不完整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完全有可能在空白處填上對其有利的內容,例如:較少的薪水,或者是不確定的工作崗位等。然后在這份經其精心修改的勞動合同上蓋章確認,從而使該勞動合同生效。這時即便員工發現了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內容不夠準確甚至完全是錯誤的,但由于勞動合同已經生效,而員工又很難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這種不誠行為,相反,自己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卻證明了自己對這些內容的同意,因此一旦出現糾紛,員工就會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所以我們認為,在用人單位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簽署手續的時候,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還沒有填寫完全,員工應主動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填寫清楚,并確認與已經談好的用工條件相一致后,再寫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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