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先生是某國有企業職工,已經有30年工齡了。經法院審理清算,昌先生所在的企業宣告破產,他也失去了工作。
昌先生認為當時與企業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應當對他負責到底。現在企業雖然破產了,但不能就此“拋棄”他,而應當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另行安排工作。于是,昌先生就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級主管部門認為,合同已經無法履行,依法應當終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與昌先生沒有勞動關系,沒有義務負責安排昌先生的工作。
那么國有企業破產后,原來與企業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如果勞動合同終止,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否有義務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在終止條件出現后終止,即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而終止的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法定條件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根據該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消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款規定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破產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就依法終止了,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也依法終止了。
昌先生不論與該企業簽訂的是什么類型的勞動合同,在該企業破產后,昌先生與該企業的勞動合同就依法終止了。昌先生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與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因此,昌先生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一旦終止,上級主管部門沒有義務為其另行安排工作。
昌先生認為當時與企業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應當對他負責到底。現在企業雖然破產了,但不能就此“拋棄”他,而應當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另行安排工作。于是,昌先生就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級主管部門認為,合同已經無法履行,依法應當終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與昌先生沒有勞動關系,沒有義務負責安排昌先生的工作。
那么國有企業破產后,原來與企業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如果勞動合同終止,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否有義務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在終止條件出現后終止,即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而終止的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法定條件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根據該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消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款規定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破產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就依法終止了,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也依法終止了。
昌先生不論與該企業簽訂的是什么類型的勞動合同,在該企業破產后,昌先生與該企業的勞動合同就依法終止了。昌先生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與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因此,昌先生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一旦終止,上級主管部門沒有義務為其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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