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變化,有形式上的(包括名稱,稱謂),也有內容上的(如屬性、實質性的),它們有的會引起合同的變更,有的卻并不屬于變更的范圍。具體地分析,主體變化的不同,會引出兩種不同的結果。第一種并不影響合同履行;第二種是引發變更,變更后合同繼續履行。
主體變化引出合同終止的一種情況,比較常見。特別是建筑行業,“冒名頂替”較普遍。包工單位本來是和A簽訂的合同,但A做了幾天后,或者覺得不合算,或者另有好機會,不想做了,于是讓朋友B來頂崗,所以,有時工地上的花名冊和干活的人是對不上號的。但是,這已經不屬于合同變更的范疇。屬于什么性質呢?要具體分析,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B的代履行的行為,則原勞動合同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承認B的頂替行為,則應先解除與A的合同,再與B重訂新合同。
當事人變了,但不影響合同履行,就不用變更,表現最多的就是當事人名稱的改變。如一個單位,本來叫“A”廠,后來更名為“A公司”,其它一切都不變,即“換湯不換藥”。
勞動者改名,一個人本來叫“李三”,后來又改名叫“李四”,也屬于這種情況。
另外,在改革開放和資本市場日漸成熟的情況下,市場經濟中可能會經常發生民營、國有、集體、境外資本相互流動的情況。于是更會出現A單位參股B單位,B單位控股C單位的不同情況,這些資本運作帶來的企業性質的變化,也不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范圍或條件,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真正容易引發勞動關系矛盾或糾紛的主體變化,是因用工單位的合并、分立導致的。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條例》在第24條專門作了規定,規定分三層意思。
第一層意思是指,主體變化后,分立或合并后的新的法人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合并有兩種,一種是新設合并,就是原來的A,B,C老單位都消滅了,另外成立一個D公司。一種是吸收合并,就是A,B兩個老單位,A消滅,并進B單位。分立就是一個單位分成兩個單位或更多的單位。不管是合并或分立,原合同繼續有效。新設合并的,由新單位D履行,吸收合并的,由新B來執行。分立的,則分立后的每個單位都有履行的義務,這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但是勞動者說了,我對變化后的新主體不感興趣,沒有信心,不愿再在此打工,可以嗎?可以的。所以第二層意思就明確:“可以變更或解除,”但雙方“要協商一致”。例如,A廠被B廠吸收合并,A廠在市中心的原址搞房產,所有生產人員都要去郊區的B廠,勞動者不愿去,而廠方也正好不需要那么多人手,于是大家坐下來談。
主體變化引出合同終止的一種情況,比較常見。特別是建筑行業,“冒名頂替”較普遍。包工單位本來是和A簽訂的合同,但A做了幾天后,或者覺得不合算,或者另有好機會,不想做了,于是讓朋友B來頂崗,所以,有時工地上的花名冊和干活的人是對不上號的。但是,這已經不屬于合同變更的范疇。屬于什么性質呢?要具體分析,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B的代履行的行為,則原勞動合同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承認B的頂替行為,則應先解除與A的合同,再與B重訂新合同。
當事人變了,但不影響合同履行,就不用變更,表現最多的就是當事人名稱的改變。如一個單位,本來叫“A”廠,后來更名為“A公司”,其它一切都不變,即“換湯不換藥”。
勞動者改名,一個人本來叫“李三”,后來又改名叫“李四”,也屬于這種情況。
另外,在改革開放和資本市場日漸成熟的情況下,市場經濟中可能會經常發生民營、國有、集體、境外資本相互流動的情況。于是更會出現A單位參股B單位,B單位控股C單位的不同情況,這些資本運作帶來的企業性質的變化,也不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范圍或條件,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真正容易引發勞動關系矛盾或糾紛的主體變化,是因用工單位的合并、分立導致的。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條例》在第24條專門作了規定,規定分三層意思。
第一層意思是指,主體變化后,分立或合并后的新的法人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合并有兩種,一種是新設合并,就是原來的A,B,C老單位都消滅了,另外成立一個D公司。一種是吸收合并,就是A,B兩個老單位,A消滅,并進B單位。分立就是一個單位分成兩個單位或更多的單位。不管是合并或分立,原合同繼續有效。新設合并的,由新單位D履行,吸收合并的,由新B來執行。分立的,則分立后的每個單位都有履行的義務,這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但是勞動者說了,我對變化后的新主體不感興趣,沒有信心,不愿再在此打工,可以嗎?可以的。所以第二層意思就明確:“可以變更或解除,”但雙方“要協商一致”。例如,A廠被B廠吸收合并,A廠在市中心的原址搞房產,所有生產人員都要去郊區的B廠,勞動者不愿去,而廠方也正好不需要那么多人手,于是大家坐下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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