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大型企業(yè)的工會工作人員。我在單位已工作了五年,與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期限到2003年10月31日止,可我的工會工作人員的任期為2004年4月31日止。今年六月底,我們單位未通知工會便開除了一名員工,我作為工會人員,向單位領導提出其開除員工的程序是違法的,誰知這樣一來觸怒了領導,第二天我就收到了單位書面形式給我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并在第三天為我辦理了退工手續(xù)。我想咨詢一下,我該怎么辦?
答復: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這是工會法的規(guī)定。作為一名工會工作人員,你因為履行職責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你單位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和工會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你有兩種選擇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guī)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并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即:
一、你愿意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你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個問題上已沒有異議,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年收入的二倍的賠償并要求單位支付五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金;
二、若你不愿意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于你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勞動法的規(guī)定條件,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起至恢復勞動合同關系止的工資收入。
答復: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這是工會法的規(guī)定。作為一名工會工作人員,你因為履行職責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你單位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和工會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你有兩種選擇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guī)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并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即:
一、你愿意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你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個問題上已沒有異議,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年收入的二倍的賠償并要求單位支付五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金;
二、若你不愿意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于你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勞動法的規(guī)定條件,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起至恢復勞動合同關系止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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