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械公司在報紙上登了一則廣告招聘一名車工,條件是:(1)男性,30歲以下;(2)本市城鎮(zhèn)戶口;(3)具備三級車工技術水平。范某前往應聘,公司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3個月。可是在這3個月中公司覺得范某并不具備三級車工水平。在試用期的最后一天,公司對范某進行了技術考核,結果次日公司做出決定:由于范某不具備三級車工的技術水平,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根據(jù)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解除與范某的勞動合同。范某對此決定不服,他認為:公司如果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來解除他的勞動合同,應該在試用期內(nèi)做出決定,現(xiàn)在已超過了試用期,公司就無權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了。
公司的此決定確實是不合法的。關于試用期,法律是這樣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本案中范某和公司之間爭議的焦點在于:試用期滿以后,公司是否還有權對他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我們來看一下事情發(fā)展的過程:公司是在試用期內(nèi)的最后一天,對范某進行的考核,考核結果是在試用期滿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在試用期滿后的第二天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盡管是在試用期內(nèi)進行的考核,但通過考核證明范某不符合錄用條件(技術水平不夠三級)的結論,確是在試用期滿后才得出的。這說明證明范某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在試用期間,而是在試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時已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范某的勞動合同了,即使只差一天。
建議企業(yè)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發(fā)現(xiàn)員工不符合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jù);當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后就會帶來麻煩。
公司的此決定確實是不合法的。關于試用期,法律是這樣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本案中范某和公司之間爭議的焦點在于:試用期滿以后,公司是否還有權對他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我們來看一下事情發(fā)展的過程:公司是在試用期內(nèi)的最后一天,對范某進行的考核,考核結果是在試用期滿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在試用期滿后的第二天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盡管是在試用期內(nèi)進行的考核,但通過考核證明范某不符合錄用條件(技術水平不夠三級)的結論,確是在試用期滿后才得出的。這說明證明范某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在試用期間,而是在試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時已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范某的勞動合同了,即使只差一天。
建議企業(yè)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發(fā)現(xiàn)員工不符合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jù);當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后就會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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