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與一家外地公司在上海的辦事處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幾個月,雙方為了待遇發生爭議。沈先生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卻不料得知自己與辦事處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辦事處不是獨立的法人,不能單獨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這家公司辦事處以為合同無效,雙方只要了結關系,沒有什么賠償。沈先生來到阿華接待室問:是否有辦法追究對方的責任?
回答:可以追究對方的責任,并要求得到相應的損失賠償。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54條規定:“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要有效必須有兩個前提:一、合同內容必須合法;二、是平等自愿地簽字的(所謂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表述是真實的)。如果違反以上兩條之一的合同就是無效的,或者是部分無效的。不管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都會產生兩種法律結果,一是,即使該合同你簽過字,也是可以不負責的,不算數的;二是,責任由導致無效的一方承擔。導致無效合同的一方對無效而引發的問題,要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兩個:一個是責任方主觀上有過錯,一個是必須有損害的事實,而且兩者缺一不可。另外無效合同是從訂立之日起就是無效的。這位讀者的合同無效完全是辦事處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辦事處必須承擔全部的責任,給予沈先生損失的賠償。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只有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才有資格認定,其他部門不能認定。所以沈先生可以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合同無效,再追究辦事處的責任。
回答:可以追究對方的責任,并要求得到相應的損失賠償。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54條規定:“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要有效必須有兩個前提:一、合同內容必須合法;二、是平等自愿地簽字的(所謂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表述是真實的)。如果違反以上兩條之一的合同就是無效的,或者是部分無效的。不管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都會產生兩種法律結果,一是,即使該合同你簽過字,也是可以不負責的,不算數的;二是,責任由導致無效的一方承擔。導致無效合同的一方對無效而引發的問題,要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兩個:一個是責任方主觀上有過錯,一個是必須有損害的事實,而且兩者缺一不可。另外無效合同是從訂立之日起就是無效的。這位讀者的合同無效完全是辦事處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辦事處必須承擔全部的責任,給予沈先生損失的賠償。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只有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才有資格認定,其他部門不能認定。所以沈先生可以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合同無效,再追究辦事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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