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呂某應聘到某公司,與公司簽訂了期限從2000年9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02年1月,公司引進一條新流水線。新流水線科技含量很高。呂某與其它幾個同事被選去進行新技術培訓,并與公司簽訂了服務期限兩年協議,從2002年7月1日到2004年12月30日,服務期內離職需支付違約金1萬元。2003年2月,為期半年的技術培訓結束了,包括呂某在內合格的員工均被安排在重要的崗位上工作,工資也因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水漲船高。
2004年5月,A公司也引進了同類型的流水線,急需熟練的人員。朋友將呂某推薦給A公司,經面談后A公司對呂某非常滿意,希望他立即來上班。呂某提出自己尚在服務期內,離職需支付違約金。A公司即對呂某說,你不要干得那么賣力,可以不時出點差錯,公司肯定會主動提出與你解除合同,你就不用支付違約金了。呂某于是依樣畫起葫蘆來。起先幾次小錯并未引起公司注意,只是扣了部分獎金。2004年7月底,呂某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導致流水線停止運轉,公司花費3萬余元才使其得以修復,為此流水線停產5日,直接經濟損失4.56萬元。公司根據規定,認定呂某應對該7萬余元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責令其向公司賠償3萬元,但多次交涉后呂某拒不賠償,遂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員審理后會認為,呂某故意違反操作規程已構成嚴重違紀,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故應當按規定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但公司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會對其生活造成困難。故裁決令呂某在兩年內分期償還賠償金3萬元。
有人認為只要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嚴重違紀,如果公司解除合同,違約金就可以免除了,還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實不足取。先不談勞動者的義務,就這種方式本身來說就不可取。消極怠工如果屬于一般違紀行為的,用人單位大多都不會與員工解除合同,但會在獎金尤其是年終獎等非約定收入上加以體現,這樣員工不但達不到離職的目的,反而使自己受到經濟損失。如果屬于嚴重違紀解除合同的,即使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有權向員工追究違約責任。員工嚴重違紀也是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的表現,如果有服務期等約定的,同樣構成對這些約定的違反,用人單位當然有權追究其違紀責任。員工即使達到了離職的目的也仍須承擔違約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2004年5月,A公司也引進了同類型的流水線,急需熟練的人員。朋友將呂某推薦給A公司,經面談后A公司對呂某非常滿意,希望他立即來上班。呂某提出自己尚在服務期內,離職需支付違約金。A公司即對呂某說,你不要干得那么賣力,可以不時出點差錯,公司肯定會主動提出與你解除合同,你就不用支付違約金了。呂某于是依樣畫起葫蘆來。起先幾次小錯并未引起公司注意,只是扣了部分獎金。2004年7月底,呂某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導致流水線停止運轉,公司花費3萬余元才使其得以修復,為此流水線停產5日,直接經濟損失4.56萬元。公司根據規定,認定呂某應對該7萬余元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責令其向公司賠償3萬元,但多次交涉后呂某拒不賠償,遂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員審理后會認為,呂某故意違反操作規程已構成嚴重違紀,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故應當按規定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但公司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會對其生活造成困難。故裁決令呂某在兩年內分期償還賠償金3萬元。
有人認為只要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嚴重違紀,如果公司解除合同,違約金就可以免除了,還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實不足取。先不談勞動者的義務,就這種方式本身來說就不可取。消極怠工如果屬于一般違紀行為的,用人單位大多都不會與員工解除合同,但會在獎金尤其是年終獎等非約定收入上加以體現,這樣員工不但達不到離職的目的,反而使自己受到經濟損失。如果屬于嚴重違紀解除合同的,即使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有權向員工追究違約責任。員工嚴重違紀也是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的表現,如果有服務期等約定的,同樣構成對這些約定的違反,用人單位當然有權追究其違紀責任。員工即使達到了離職的目的也仍須承擔違約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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