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分為需提前預告和不需提前預告兩種情況。不需提前預告的情況我們已經在前一題中解釋過了,本題中所說的程序,主要是需提前預告的情況下應遵循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這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有一個條件,即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且,只要勞動者滿足了這一條件,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這一條看起來有些絕對,讓人不免產生懷疑,那么對于這一條的適用有沒有其他限制呢?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指出:“(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重申:“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損失的,應依據有關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但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這下我們可以放心了,勞動者行使辭職權只要遵循了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程序,就沒有其他任何限制了,用人單位不得阻撓。但是在上面兩條里都出現了一個“但”字,法學上稱之為“但書”。我們知道,但字后面的內容都是十分重要的,不可不研究。這里的但書是什么涵義呢?員工已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了,還有什么“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呢?
這里的但書說的是另一個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關系。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后,在解除勞動合同這一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關系上,員工不存在違約或違法的行為,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中還約定了員工的其他責任,例如服務期,如果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則員工還應承擔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責任。在此需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在員工依法行使辭職權的情況下,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誰就要支付一定違約金的規定,且這一規定不違法,員工須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這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有一個條件,即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且,只要勞動者滿足了這一條件,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這一條看起來有些絕對,讓人不免產生懷疑,那么對于這一條的適用有沒有其他限制呢?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指出:“(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重申:“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
這下我們可以放心了,勞動者行使辭職權只要遵循了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程序,就沒有其他任何限制了,用人單位不得阻撓。但是在上面兩條里都出現了一個“但”字,法學上稱之為“但書”。我們知道,但字后面的內容都是十分重要的,不可不研究。這里的但書是什么涵義呢?員工已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了,還有什么“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呢?
這里的但書說的是另一個
如果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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