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內合同期滿怎么辦
師女士今年3月確診懷孕了,由于她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到4月即將期滿,單位通知她,將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師女士向單位提交了懷孕證明,要求繼續勞動合同關系。單位則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屬于自然終止,單位只是不再續訂,并不存在侵犯女職工特殊權益問題。
專家認為,師女士所在單位的決定是錯誤的,其理由不能成立,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規定。師女士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繼續勞動合同關系,直到師女士享受完畢法律規定的特殊保護期。
專家指出,為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勞動法》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女職工在“三期”內,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勞動法》并沒有對女職工做例外的保護規定,只是籠統地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由此看來,似乎單位與師女士終止勞動合同并無不妥。但是,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實際情況出發,做了補充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
“合同期內不許結婚”是否有效
袁莉在2001年與一家網絡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女性員工,在合同期內不許結婚,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時初到北京的袁莉急于找工作,加上這家網絡公司待遇不錯,就沒多加考慮簽了這份勞動合同。后來因為她和男友都已超過晚婚年齡,加上雙方家長一再催促,他們在去年“五一”回家鄉登記結婚,袁莉很快便懷孕了。這件事被公司知道后,以違反勞動合同為由,于今年2月與袁莉解除了勞動關系,使其生活陷入了無著落的困境。袁莉要求與公司繼續勞動關系。
專家指出,雖然袁莉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合同期內不許結婚”的條款,但因其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因此是無效的。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權結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加以干涉。另外,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違犯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該公司“不許結婚”的條款實際上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干涉和侵犯,所以,該條款是違法的無效條款。
另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企業不僅不能解除與袁莉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而且還必須執行讓袁莉享有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有關勞動保障和福利待遇規定。
孕期享受哪些勞動保護待遇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工產假期限如何規定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女職工的產假有90天,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兩個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產前假15天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師女士今年3月確診懷孕了,由于她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到4月即將期滿,單位通知她,將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師女士向單位提交了懷孕證明,要求繼續勞動合同關系。單位則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屬于自然終止,單位只是不再續訂,并不存在侵犯女職工特殊權益問題。
專家認為,師女士所在單位的決定是錯誤的,其理由不能成立,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規定。師女士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繼續勞動合同關系,直到師女士享受完畢法律規定的特殊保護期。
專家指出,為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勞動法》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女職工在“三期”內,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勞動法》并沒有對女職工做例外的保護規定,只是籠統地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由此看來,似乎單位與師女士終止勞動合同并無不妥。但是,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實際情況出發,做了補充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
“合同期內不許結婚”是否有效
袁莉在2001年與一家網絡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女性員工,在合同期內不許結婚,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時初到北京的袁莉急于找工作,加上這家網絡公司待遇不錯,就沒多加考慮簽了這份勞動合同。后來因為她和男友都已超過晚婚年齡,加上雙方家長一再催促,他們在去年“五一”回家鄉登記結婚,袁莉很快便懷孕了。這件事被公司知道后,以違反勞動合同為由,于今年2月與袁莉解除了勞動關系,使其生活陷入了無著落的困境。袁莉要求與公司繼續勞動關系。
專家指出,雖然袁莉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合同期內不許結婚”的條款,但因其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因此是無效的。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權結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加以干涉。另外,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違犯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該公司“不許結婚”的條款實際上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干涉和侵犯,所以,該條款是違法的無效條款。
另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企業不僅不能解除與袁莉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而且還必須執行讓袁莉享有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有關勞動保障和福利待遇規定。
孕期享受哪些勞動保護待遇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工產假期限如何規定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女職工的產假有90天,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兩個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產前假15天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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