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讀者半年前應聘到一個單位工作的,當時約定的薪酬是900元。因為急于找工作,他也不嫌低,誰知進單位后才發覺,和他干一樣工作,能力比他差的人,薪水都在1000元以上。于是,他有點不平衡了,因為合同一簽就是3年,他覺得自己要吃虧3年。他認為這是違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則,帶有欺騙性。他來信問:是否可以屬于無效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提高自己的薪資水平?
要證明他的這個合同是否屬于無效合同,不能憑他一面之辭。他的合同既沒有明顯欺詐行為,也沒有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嫌疑。所以,他的問題實際上只是一個合同變更的問題,這是和合同無效完全不同性質的事。
合同變更,一類是合同條款的變更(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變更),一類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主要是合同雙方簽約人的變更)。所謂對合同條款的變更,實際上就是對合同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的重新約定。這種變更,不受條款數量限制,也沒有范圍規定(可以是必備條款,也可以是約定條款)。也就是,無論什么問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來,可以只談一條條款,也可以談幾個條款;可以對幾個條款同時變更,也可以對幾個條款先后變更;在一個合同期內,可以變更一次,也可以多次變更。變更的范圍,可以是工作內容,也可以是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工作休息日等等。
變更合同并要真正成立實施,必須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和書面的原則。變更的第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的原則。譬如那位讀者想提高工資,單位認為你的能力的確很強,待遇也偏低,也愿意留你,于是就會同意你的變更希望,雙方就能取得一致的結果。相反,盡管你自己覺得虧了,(也許事實上也真虧了),盡管你也提出了變更要求,但如果合同內容并不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單位完全可以拒絕或不理睬你的要求,而你只能繼續″吃虧″地干下去。
變更的第二個原則就是要以文字為證,就是必須要有一個書面形式。從理論上講,勞動合同的變更屬于要式行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內容,但如果不采用書面形式變更,會留下后遺癥。還以這個讀者的問題為例,如果現在的頂頭上司倒也認可他的要求,把他的工資提高了200元,看上去這個變更問題解決了。但是如果他的頂頭上司換個人,或者如果單位效益不好,又把他的工資降低到原來的合同約定水平,那么,他就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單位并沒有違約。變更沒有文字約定,便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變更也有特例,也有只要一方提出要求,雙方必須同意的。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的變更內容是符合法律法規具體規定的,或者說,如果不變更,合同的內容就違反了法律法規,那么,這種變更要求一經提出,不管對方情愿也好,不情愿也好,都必須馬上進行變更,而且要馬上用書面形式確定。還是舉那位讀者的問題為例。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愿意,他想提高自己的工資水平,有沒有可能呢?有的,要具有兩個條件,第一,他們單位有集體合同;第二,集體合同中對這個崗位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他現在薪資水平。那么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他的工資應該提高到集體合同中規定的水平。
要證明他的這個合同是否屬于無效合同,不能憑他一面之辭。他的合同既沒有明顯欺詐行為,也沒有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嫌疑。所以,他的問題實際上只是一個合同變更的問題,這是和合同無效完全不同性質的事。
合同變更,一類是合同條款的變更(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變更),一類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主要是合同雙方簽約人的變更)。所謂對合同條款的變更,實際上就是對合同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的重新約定。這種變更,不受條款數量限制,也沒有范圍規定(可以是必備條款,也可以是約定條款)。也就是,無論什么問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來,可以只談一條條款,也可以談幾個條款;可以對幾個條款同時變更,也可以對幾個條款先后變更;在一個合同期內,可以變更一次,也可以多次變更。變更的范圍,可以是工作內容,也可以是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工作休息日等等。
變更合同并要真正成立實施,必須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和書面的原則。變更的第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的原則。譬如那位讀者想提高工資,單位認為你的能力的確很強,待遇也偏低,也愿意留你,于是就會同意你的變更希望,雙方就能取得一致的結果。相反,盡管你自己覺得虧了,(也許事實上也真虧了),盡管你也提出了變更要求,但如果合同內容并不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單位完全可以拒絕或不理睬你的要求,而你只能繼續″吃虧″地干下去。
變更的第二個原則就是要以文字為證,就是必須要有一個書面形式。從理論上講,勞動合同的變更屬于要式行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內容,但如果不采用書面形式變更,會留下后遺癥。還以這個讀者的問題為例,如果現在的頂頭上司倒也認可他的要求,把他的工資提高了200元,看上去這個變更問題解決了。但是如果他的頂頭上司換個人,或者如果單位效益不好,又把他的工資降低到原來的合同約定水平,那么,他就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單位并沒有違約。變更沒有文字約定,便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變更也有特例,也有只要一方提出要求,雙方必須同意的。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的變更內容是符合法律法規具體規定的,或者說,如果不變更,合同的內容就違反了法律法規,那么,這種變更要求一經提出,不管對方情愿也好,不情愿也好,都必須馬上進行變更,而且要馬上用書面形式確定。還是舉那位讀者的問題為例。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愿意,他想提高自己的工資水平,有沒有可能呢?有的,要具有兩個條件,第一,他們單位有集體合同;第二,集體合同中對這個崗位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他現在薪資水平。那么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他的工資應該提高到集體合同中規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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