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現(xiàn)在職場上最常見的問題之一。用人單位之所以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怕被勞動合同“套牢”,不能隨意解雇職工;二是逃避辦理用工登記,不繳、少繳稅款和社會保險。實際上,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也無法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這里列舉幾種弊端:雙方不能約定違約金。在勞動合同中有了雙方違約金的約定,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對方交納違約金,目的就是要對違約的一方因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作出補償。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即使雙方有這種約定,也不受法律保護,也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無法保護自已的商業(yè)秘密。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也可以約定競業(yè)限制的保護。比如,對簽訂保密協(xié)議的職工,可以用脫密期的方法來限制職工的隨意辭職。沒有勞動合同,也就不可能有這些合法的限制了。
職工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根據(jù)上海市的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單位批準不批準的程序和手續(xù)。相反,在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通知,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則必須支付這30天的工資,并且還要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年1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仍然要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費。根據(jù)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只要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x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實后,用人單位仍然要補繳社會保險費,且相關責任人還要接受處罰。
用人單位要接受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一經勞動行政部門查實,就可能因此被處以每人500至1000元的罰款。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會埋下眾多的隱患。所以,只有雙方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才能充分得到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無法保護自已的商業(yè)秘密。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也可以約定競業(yè)限制的保護。比如,對簽訂保密協(xié)議的職工,可以用脫密期的方法來限制職工的隨意辭職。沒有勞動合同,也就不可能有這些合法的限制了。
職工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根據(jù)上海市的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單位批準不批準的程序和手續(xù)。相反,在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通知,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則必須支付這30天的工資,并且還要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年1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仍然要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費。根據(jù)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只要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x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實后,用人單位仍然要補繳社會保險費,且相關責任人還要接受處罰。
用人單位要接受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一經勞動行政部門查實,就可能因此被處以每人500至1000元的罰款。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會埋下眾多的隱患。所以,只有雙方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才能充分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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