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出租汽車公司在1995年招用了一女出租司機姜某,當時簽訂了五年勞動合同和相同期的承包合同。合同剛簽訂一個月,姜某在一次出車時遇見醉酒乘客,因受驚害怕而導致精神失常。于是公司與姜某的父親就車輛的承包合同簽訂了一個書面的解除協議,在協議中對勞動合同沒有提及。2003年7月,姜某找到公司,要求公司補發1995年至2003的基本工資,補繳1995年至今的社會保險。此案訴訟到了西城區人民法院。
在訴訟中,公司提供了當時與姜某一起去公司上班的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在這些承包合同中有一句話:“承包合同解除后,雙方應該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以此來說明承包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性質是一樣的,承包合同解除后,就視為勞動合同也已經解除了。所以他們說,當年承包合同解除之后,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了,單位沒有義務再給姜女士上這幾年的社會保險。
解析:
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是相互聯系,同時也是相互獨立的;承包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有關系,但是,它的解除并不等于說勞動合同也已經解除了;如果說承包合同解除后,姜女士已經不再為公司提供勞動,單位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那也是說在當時單位享有了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實際上單位并沒有行使這個權利;所以說,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沒有解除,在此種情況下,單位是有義務給姜女士補繳社會保險的。這種觀點得到了法庭的認可。案件結果:某出租汽車公司為姜女士補繳了至2000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
某出租汽車公司在1995年招用了一女出租司機姜某,當時簽訂了五年勞動合同和相同期的承包合同。合同剛簽訂一個月,姜某在一次出車時遇見醉酒乘客,因受驚害怕而導致精神失常。于是公司與姜某的父親就車輛的承包合同簽訂了一個書面的解除協議,在協議中對勞動合同沒有提及。2003年7月,姜某找到公司,要求公司補發1995年至2003的基本工資,補繳1995年至今的社會保險。此案訴訟到了西城區人民法院。
在訴訟中,公司提供了當時與姜某一起去公司上班的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在這些承包合同中有一句話:“承包合同解除后,雙方應該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以此來說明承包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性質是一樣的,承包合同解除后,就視為勞動合同也已經解除了。所以他們說,當年承包合同解除之后,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了,單位沒有義務再給姜女士上這幾年的社會保險。
解析:
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是相互聯系,同時也是相互獨立的;承包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有關系,但是,它的解除并不等于說勞動合同也已經解除了;如果說承包合同解除后,姜女士已經不再為公司提供勞動,單位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那也是說在當時單位享有了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實際上單位并沒有行使這個權利;所以說,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沒有解除,在此種情況下,單位是有義務給姜女士補繳社會保險的。這種觀點得到了法庭的認可。案件結果:某出租汽車公司為姜女士補繳了至2000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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