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現在單位曾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如果違約,我必須支付違約金。現在單位要改制成民營企業,因此要變更合同。但是我現在不愿意變更,想離開這個企業,那么是否可以跟企業解除合同,并且不必交違約金。
答:你的情況屬于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你不愿意變更,要求解除合同,單位若同意,你可不交違約金;若單位不同意,應賠償單位損失,含違約金,然后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在變更合同時,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單位與你解除合同,單位應按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答:你的情況屬于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你不愿意變更,要求解除合同,單位若同意,你可不交違約金;若單位不同意,應賠償單位損失,含違約金,然后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在變更合同時,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單位與你解除合同,單位應按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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